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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分红再投资税收政策梳理

(2021-05-19 20:09:38)

【编者按】近期,笔者接到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分红再投资境内企业的递延纳税政策及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等问题的咨询,故重温并整理了108号文和53号文相关内容,以飨读者。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决策部署,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分红再投资的相关税收政策。


二、政策沿革


2017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委出台了财税【2017】88号文,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即88号文规定了预提所得税的递延纳税政策(下称分红再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或递延纳税政策)。随后,国税总局出台了3号配套公告。


2018年,前述四部委又出台了财税【2018】102号文,将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随后,国税总局出台了53号配套公告。


三、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称“境外投资者”)。换言之,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的非居民企业。


(二)需满足条件


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实际分红、账户直转,具体而言:

1.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需注意的是,上述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股权转让、补缴出资、投资款计入资本公积都属于直接投资。


2.实际分红: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3.账户直转: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上述“不得中间周转”的条件。


(三)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各自义务


1、境外投资者:

(1)与利润分配企业——填交义务

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与税局——追补提报义务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2、利润分配企业:

(1)与境外投资者——接受义务

   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三项审查义务

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将被税局追究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


(3)与税局——报送义务与配合义务

 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相关的其他资料。


(四)收回投资,如何处理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了递延纳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中,既包含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也包含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资。


换言之,收回投资,则不能递延,需当期纳税。在两实(实际收回、实收价款)下7日内申报,特殊性重组除外。有递延的和未递延的,递延优先,以便国家税款早日入库。


(五)应享未享,如何救济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六)不当享受,各自责任

1、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2、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而实际享受了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七)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国税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40号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前述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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