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说税】不公允增资,要征个税?
(2019-09-21 19: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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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允增资个税 |
【编者按】通过不公允增资的方式达到股权转让不交税的目的,这种操作方法在笔者2013年就实操过(见本博客被税务师教训的故事),其结果的确一分个税也没有。目前,这种方法已成常识!
今天又有同行请教了这节避税方法,因此顺便把前几年炒的热热闹闹的案例重新发布下,需要说明的是,本律师并不认可本案税局的征税方法。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现在特别要注意转让款支付的合规性,别把节避税操作成了偷税。
【案情】
D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成立,注册资本为75.77万美元(人民币4867853.24元),自然人王某出资1990465.19元,持股40.89%,A公司出资2877388.05元,持股59.11%。
2015年3月,A公司对D公司增资255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D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367853.24万元人民币,王某的持股比例变更为6.55%,A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93.45%。
2016年5月,王某将其持有的D公司6.5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某,转让价格为209万元,并按此价格由D公司代为申报缴纳印花税1045元(2090000*5/10000)、个人所得税19697.96元【(2090000-1990465.19-1045)*20%】。增资前D公司净资产为31403843.65元,2016年4月30日,D公司净资产为50331939元。
经初步审核后,税务机关发现,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2016年4月31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净值为50331939元,王某占有的相应权益净值为50331939*6.55%=329674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转让股权行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且根据企业自行叙述,本次转让不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之有正当理由的收入偏低情形。
由此,税务机关对本次转让的收入根据净资产做了核定,核定本次转让收入为3296742元,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261046.4元,王某对此没有异议,愿意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金额申报纳税。
但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增资前王某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为12841032元(31403843.65*40.89%)。增资后,王某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变更为3727202元【(31403843.65+25500000)*6.55%】,减少了9113830元。而A公司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由增资前的18562811.98元(31403843.65*59.11%)变更为增资后的53176641.89元【(31403843.65+25500000)*93.45%】,增加了9113830元(53176641.89-18562811.98-25500000)。由于王某与A公司对前述各自所享有净资产份额在增资前后的变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税务机关据此认定,A公司对D公司增资时,王某对A公司存在“利益输送”。但因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认定该项“利益输送”不属于股权转让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又认为,2016年5月,王某向李某转让其所持有的D公司6.55%股权时,转让价格低于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且无正当理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核定王某股权转让收入为3296742元。同时,将A公司对D公司增资时王某对A公司的“利益输送”9113830元冲减王某股权转让的成本,调整后认定王某股权转让可以扣除的股权成本为-7123364.81元(1990465.19-9113830)。
最终,税务机关在既核定股权收入又核定股权原值的基础上,征收王某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2083812.36元【3296742-(-7123364.81)-1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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