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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说税】非高管类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2019-03-18 20:05:25)
标签:

非高管

非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非高管类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张新军

 

 

一、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一)非居民个人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二)非高管类非居民个人工薪个税

1、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

   非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跟支付方无关。换言之在境内工作时间取得的所得即便是境外支付,也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

 

 

2、工资薪金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3、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具体计算

 

1)居住不超过90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新军说税】非高管类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2)居住超过90天,不超过183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张新军说税】非高管类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4、应纳税额

1)关于工资薪金

 

非居民个人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关于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

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属期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来源于境内所得的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其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5、征管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6、相关概念

 

1)雇主

 

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本公告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

 

2)工作天数

 

工作天数不仅指上班时间,还包括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跟居住天数区别:财税【201934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税收协定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三、反避税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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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新军律师,浙江大学硕士,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浙江首家税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税务法律市场的深耕细作,专业于税务规划、税务争议处理、股权转让等涉税涉法领域,致力于将税务法律服务做到极致!

联系电话:0571-878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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