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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说税】举例说明8号文的两种核算法

(2019-01-27 22:59:40)
标签:

财税【2019】8号

创投企业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法

整体核算法

举例说明8号文的两种核算法

张新军 



【案例】

2019年,甲创投基金(合伙)设立,存续期8年。合伙企业协议约定合伙人张某的分配比例为10%。甲创投基金不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的条件,张某无其他综合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

 2019年甲创投基金投资ABCDE等项目,其中2021年:

期初利润-400万;

3月,取得A项目分红300万,同月分配张某30万;

4月,取得B项目分红400万,同月分配张某40万;

5月,转让C项目股权取得收入1500万,股权成本和相关税费500万;

6月,转让D项目股权取得收入1000万,股权成本和相关税费1500万;

期末另外发生租赁费、GP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工薪社保、财务费用等共计100万。

 

【分析】

(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法

根据8号文,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可穿透,张某取得的所得:

 

1、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申报及其他

   张某3月份分得分红所得30万,适用税率20%,个税=6

   张某4月份分得分红取得40万,适用税率20%,个税=8

 

8号文规定,甲创投按次扣缴个税,即3月份、4月份扣缴个税。需要说明的是,8号文明确规定了甲创投企业的扣缴义务,平息了实务中合伙企业是代为申报义务还是扣缴义务的争议,当然仅针对8号文规定的创投企业。

 

根据个税法第14条规定,甲创投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甲创投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根据国税【201862号文规定,张某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股权转让所得:个税、扣缴、申报

 

根据8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年计算,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算。

 

2021年股权转让所得=1500-500+1000-1500=500

张某分得股权转让所得=50

适用税率20%,个税=50*20%=10

 

8号文规定 ,由甲创投在次年3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税法第14条规定,甲创投企业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甲创投未履行扣缴义务,张某如何办理纳税申报,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申报,及甲创投履行扣缴义务,张某是否还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自行申报,需后续文件确定。

 

3、综上

2021年,张某共负担个税24万。

 

二、整体核算法

 

1、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申报及其他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股息红利穿透。张某取得的所得:

   张某3月份取得分红所得30万,个税=6

   张某4月份取得分红取得40万,个税=8

 

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申报及其他同前。

 

2、经营所得:个税、自行申报及其他

甲创投年度经营所得=1500-500+1000-1500-400-100=0

张某分得经营所得=0

张某应纳税所得额=06—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0

适用年度经营所得税率表,个税=0

 

需要说明的是,8号文规定,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即本案上期400万亏损可结转到本期。

 

此外,根据8号文规定,张某取得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张某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税,由张某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甲创投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甲创投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纳税申报表B表。需要说明的是,于此情形,甲创投不负代扣代缴义务,由张某自行申报。

 

3、综上

2021年,张某共负担个税24万。

 

(三)结语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法下,张某共纳税24万。

整体核算法下,张某共纳税14万。

因此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法还是采用整体核算法,需要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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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新军律师,浙江大学硕士,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浙江首家税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税务法律市场的深耕细作,专业于税务规划、税务争议处理、股权转让等涉税涉法领域,致力于将税务法律服务做到极致!

联系电话:0571-878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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