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说税】举例说明8号文的两种核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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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法整体核算法 |
举例说明8号文的两种核算法
张新军
【案例】
2019年,甲创投基金(合伙)设立,存续期8年。合伙企业协议约定合伙人张某的分配比例为10%。甲创投基金不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的条件,张某无其他综合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
期初利润-400万;
3月,取得A项目分红300万,同月分配张某30万;
4月,取得B项目分红400万,同月分配张某40万;
5月,转让C项目股权取得收入1500万,股权成本和相关税费500万;
6月,转让D项目股权取得收入1000万,股权成本和相关税费1500万;
期末另外发生租赁费、GP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工薪社保、财务费用等共计100万。
【分析】
(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法
根据8号文,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可穿透,张某取得的所得:
1、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申报及其他
8号文规定,甲创投按次扣缴个税,即3月份、4月份扣缴个税。需要说明的是,8号文明确规定了甲创投企业的扣缴义务,平息了实务中合伙企业是代为申报义务还是扣缴义务的争议,当然仅针对8号文规定的创投企业。
根据个税法第14条规定,甲创投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甲创投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根据国税【2018】62号文规定,张某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股权转让所得:个税、扣缴、申报
根据8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年计算,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算。
2021年股权转让所得=1500-500+1000-1500=500万
张某分得股权转让所得=50万
适用税率20%,个税=50*20%=10万
8号文规定 ,由甲创投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税法第14条规定,甲创投企业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甲创投未履行扣缴义务,张某如何办理纳税申报,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申报,及甲创投履行扣缴义务,张某是否还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自行申报,需后续文件确定。
3、综上
2021年,张某共负担个税24万。
二、整体核算法
1、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申报及其他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股息红利穿透。张某取得的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申报及其他同前。
2、经营所得:个税、自行申报及其他
甲创投年度经营所得=1500-500+1000-1500-400-100=0
张某分得经营所得=0
张某应纳税所得额=0—6—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0
适用年度经营所得税率表,个税=0
需要说明的是,8号文规定,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即本案上期400万亏损可结转到本期。
此外,根据8号文规定,张某取得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张某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税,由张某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甲创投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甲创投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纳税申报表B表。需要说明的是,于此情形,甲创投不负代扣代缴义务,由张某自行申报。
3、综上
2021年,张某共负担个税24万。
(三)结语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法下,张某共纳税24万。
整体核算法下,张某共纳税14万。
因此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法还是采用整体核算法,需要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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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新军律师,浙江大学硕士,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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