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说税】税务稽查查到什么时候才知道结果?
(2018-07-12 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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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时限 |
税务稽查查到什么时候才知道结果?
【编者按】近期崔冯之争中观众普遍的疑问是:为什么举报了,但税务局迟迟未公布处理结果。这其实涉及到稽查期限的问题,税务局查清问题需要时间,因此不可能你今日举报,税务局过几天就作出税务处理或税务处罚。此外,稽查期限直接影响滞纳金的计算,每日万分之五,年18.25%,故对纳税人影响巨大,稽查期限不当延长会导致纳税人多交滞纳金,这也正是前篇公众号文章提到纳税人质疑稽查期限过长的原因。本期,优穗税务律师张新军予以解读稽查期限的相关问题。
税务稽查一共有4个环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纳税人最关心的是自税务检查开始到收到涉税文书需要多少时间。这主要涉及检查与审理环节,本文也就仅对两个环节进行阐述。
一、检查环节;60天,会超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因此,检查环节以税务局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为标志。原则上60天内完成,但重大复杂的案子,60天内基本上无法完成。需要注意的是,延长检查时间的,每超过60天,都需要履行批准程序,而非只要批准一次就可无限延长。
检查结束后,税务局形成《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
二、移交环节:5个工作日
检查结束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审理部门审理,移交环节期限: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5个工作日非5日,此外,是不变期间。
三、审理环节
(一)非重大税案审理
审理环节主要可分为提出审理意见、根据审理意见作出相应对外涉税文书两程序:
1、提出审理意见时限:15日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对外涉税文件制作时限与送达
根据审理意见制作对外涉税文件,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尚未规定制作文书的期限和什么时候应送达纳税人。
(二)重大税案审理
如构成重案的,稽查局内审程序终结后,还应将重大税案提请审委会审理。相关程序时限如下:
1、提请重案审理时限:5日
如案件构成重大税案的,则稽查局应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案提请审委会审理。重大税案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2、办公室审核时限:5日
审委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3、主任批准受理时限:未规定
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但重大税案审理办法未规定批准时限,而批准受理会影响到后文提及的审理时限的起算点。
4、审理时限:45日,补查不计
重大税案应当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补充调查时限:60日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委会办公室报请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6、对外涉税文书制作时限与送达:未规定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案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但同样并未规定制作的时限与制作完成后送达时限。
四、时限总结
实务中,很多税务案子都构成了重大税案,就重大税案而言,根据前文的分析,如果检查能在60天完成、重大税案不需要补充调查、其他时限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等理想状态,则纳税人自税务检查到收到涉税文书大致需135天。
但实务中由于案情复杂,纳税人不配合的原因,导致前述时限远远超过135天,有的甚至超过2年,因为根据前文分析,很多程序的期限并未严格限制,比如说检查环节,对于延长的期限并没有限制,这无疑架空了时限的功能,不利于行政效率原则,同时也导致了纳税人多交滞纳金。
五、违反时限的后果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对于程序轻微违法的不一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诉讼法第74条又规定,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判决违法,但不撤销。2018年新行诉解释进一步规定,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对于税务案件而言,程序的违法导致期限不当延长的,无论违法情节是否轻微,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比如说处理期限的轻微违法,如审理期限超期2天,对于纳税人而言,则将多交2天滞纳金,自然对纳税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而应适用第70条的规定予以撤销。但撤销又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毕竟仅是滞纳金计算有误。因此,对于程序轻微违法导致期限不当延长的,笔者更倾向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的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