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说税】盘点企业分立税收优惠政策
(2017-10-22 23: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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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分立税收优惠政策
张新军
【编者按】为了支持企业的并购重组,我国对企业分立规定了居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务中纳税人也常通过分立的方式实现节税的目的,特别是当企业存在有大宗不动产需转让的情形,企业往往首先会采取分立的方法将待转让的不动产从公司的资产中剥离出去。那企业分立具体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优穗律师予以梳理。
一、分立
(一)分立定义
(二)分立分类
1、根据分立后被分立企业是否存在
存续分立:甲=甲+乙
解散分立:甲=乙+丙
2、根据分立后股权结构的变化
二、分立不征增值税
国税【20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2013】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三、分立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1、投资主体相同,而非投资比例相同。
2、不适用房开。
3、暂不征,换言之,是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予以不征。而对于增值税而言,则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分立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投资主体相同,而非投资比例相同。
2、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五、印花税
六、所得税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考虑到今后被分立公司股东将出售分立公司股权,因此通选择第二种计税方式,即调减被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调增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