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法税篇——增值税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在国外,信托财产具有一物二权,即存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也存在着一种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能真正实现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国外信托常被用作财富传承的工具。在我国,信托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因此财产信托无法普及,一般只做资金信托,目前信托资管的规模达到几十万亿。
本期,优穗律师简要介绍信托的法律和常见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
一、信托简介
(一)信托法律作用
信托的本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相较于委托代理方式(下称委代),信托存在以下特点:信托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外发生交易,信托关系解除受限制。
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阻却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的追索。另外,在所有的资管产品中如基金专户、私募基金、券商资管、银行理财等,在法律层面规定破产隔离功能的,目前只有信托。
信托,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法律架构,是通过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实现财富的转移或者传承。目前信托常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比如乔布斯70亿美元遗产交付信托、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默多克的家族信托、龙光集团家族信托 等等。
(二)我国信托的缺陷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2001年制定了《信托法》,但信托制度仍存缺陷,缺乏配套信托登记制度。目前如果需要信托登记则被视同财产转让,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不菲的税费,而国外的信托登记制度则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基于此,我国目前信托主要是资金信托,而非财产信托。
考虑到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在目前的税收环境下需要视同转让缴纳相关税费,因此实务中委托人开始用股权或物权的某项权能设立信托,比如股权收益权信托、资产收益权信托、经营权收益权信托等,但这种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适格的信托财产,能否满足《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尚存争议。
业内首例信托收益权纠纷案,案情大致为:昆山纯高公司以其昆山·联邦国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以下简称基础资产)的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交由安信信托设立收益权信托。
后双方发生纠纷。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的纠纷为收益权信托纠纷,但未论证收益权能否成为有效信托财产,收益权是否符合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求,加上鉴于目前相关法律的阙如,因此争议尚存。当然虽有争议,但不妨碍收益权信托业务的如火如荼发展。
二、信托业务分类
2016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首次提出信托从资金运用方式兼顾资金来源分为八大业务: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慈善(公益)信托、事务信托八大类。这种分类方式颠覆了以前的分类方式。
1、债权信托。即融资类信托债权,把信托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它属于传统业务,业务占比70%。
2、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但可能存在明股实债、假股真债和期限错配等问题。
3、标品信托。所谓标品就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
4、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包括通道、过桥、出表、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
5、财产信托:由于我国尚未信托财产登记,因此大部分为资金信托。
6、资产证券化信托。
7、公益信托、慈善信托。
8、事务信托。
三、信托业务增值税
前文提及,信托业务可分为八类,但本文仅针对前三类业务分析所涉及的增值税。
(一)信托的纳税主体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而信托财产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那又该如何纳税?这牵涉到信托财产的纳税主体问题。
1、域外法,信托财产的纳税主体地位
增值税首创法国。因其具有累退的性质、有违公平目标和因转嫁具有欺骗性,美国不征增值税,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
为征收所得税,
在美国法中,信托财产通常被视为独立的应税主体。例如,在美国的亚利桑那州,其《税法修正案》就明确规定,“信托应税所得的纳税义务属于信托,且应由受托人负责缴纳”,“……如因任何原因应税信托所得到期时未缴纳税款,且当该所得在可分配给受益人时仍未纳税,或该所得在应税期限前已可分配给受益人,而在到期时仍未纳税,则在该所得可分配给受益人时,可向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亚利桑那州税法中,信托所得税的实际承受者是信托本身,而受托人和受益人都只不过是信托所得税的代缴义务人而已。因此,信托所得税的计算不将受托人的个人纳税地位考虑在内,信托的纳税义务也不因受托人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出于征税的考虑,信托几乎被视为具有的独立法律人格。
2、我国信托财产的纳税主体
在我国,信托财产被视为纳税主体,但是由于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无法纳税,因此由管理人即信托公司缴纳,征收率按3%。
我国完全可以借鉴美国的先进税收制度,所谓他山之石,可以功玉。通过配套制度,比如通过税务登记使信托财产真正成为纳税主体,从而将各方税收法律关系理顺,同时如何开具发票的老大难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二)业务所涉增值税
1、债权信托
(1)资金来源端
由于投资者(信托单位持有人、委托人)签订的信托计划合同不具有保本的性质,因此,投资者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投资者转让信托单位,个人投资者免征增值税,法人投资者征增值税。
(2)资金流出端即资产端
融资方根据借款合同或融资合同的约定支付固定利息,根据36号文规定,信托计划应当按照贷款服务项目计征增值税。如果信托计划转让债权,则信托计划无需计征增值税。
根据140号文规定,信托计划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信托公司为纳税人。
2、股权信托
(1)资金来源端
同样由于投资者签订的合约不属于保本合约,因此持有期间收到的收益不征增值税。如果转让信托,则根据投资者增值税身份的不同,决定征与免征增值税。
(2)资产端
被投资方支付的股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征增值税;此外,转让股权的价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优穗律师提醒,对于股权信托,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但是信托计划投资股权,则根据36号文规定,信托属于金融商品。
3、标品信托
(1)资金来源端:如何征税,同前。
(2)资产端
如果信托计划投资股票,则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不征增值税,买卖股票价差需计征增值税。
如果信托计划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等标的,持有国债和地方政府债期间取得的利息(既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也包括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不征增值税,但持有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不征增值税,买卖前述债的价差收入需计征增值税。
如果信托计划投资信用债的,应按票息计征增值税,买卖信用债的价差收入也需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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