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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增值税

(2017-08-05 23:17:31)

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增值税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根据2016年年底数据显示,我国债券存量的余额接近百万亿,因此债券投资体量巨大。此外,债券的类型非常多,有国债、地方债、金融债等,还有衍生品如可转债、永续债等,当资管产品投资此类债券时,该如何征收增值税?本期,优穗律师予以解读。

 

一、债的分类

 债券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发行机构分

  政府机构: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机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

  非金融机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国企发行企业债;非国企发行公司债等。

 

(二)按交易市场分

   国内债券交易场所主要是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而银行柜台市场、地区股交中心交易清淡,非主流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可质押回购债券等;

   银行间市场交易:央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等;

   两个市场都能交易: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从风险的角度分

  1、无风险债;还本付息有政府部门信用背书,比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策金融债等;

  2、风险债(信用债)是指政府之外的主体发行的,约定确定的本息偿付现金流的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品种。

 

 

二、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分类

    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二)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增值税

    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持有期间收益和转让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持有期间收益

1)国债和地方债

36号文附件3规定,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资管产品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金融机构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36号文件附件3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何为金融机构? 36号文规定,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金融机构,其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与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资管产品中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才享有这税收优惠政策,而其他的资管产品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与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同为资管,政策如此倾斜,并无法理。

 

   3)其他债券

资管产品投资其他债券,比如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增值税?这需要根据其收入是否具有保本属性,对于保本收益性质的利息收入,要征收增值税。

何为保本?140号文规定,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0号文规定的保本收益关键在于合同中要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对此,由于信用债如公司债、企业债等发行条款一般都会承诺还本付息,因而属于非常典型的保本收益。因此,资管产品投资前述信用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40号文规定,由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对于一些特殊债券来说,比如可转债、可交换债、永续债等,这些债券比较特殊,或多或少带有股性,并不完全具有保本属性,因此,资管产品投资这些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归入保本收益的范围,坊间观点不一,尚需国税总局明确。

     此外,对于资产支持证券(ABS)而言,一般通过内部增信如优先与劣后、超额抵押、超额利差、保证金等到外部增信的差额支付承诺、三方回购承诺、第三方担保、保险等增信措施来达到保本的目的,因此资管产品投资ABS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归入保本收益,也需国税总局明确。

   

 

2、转让收益

根据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而债券属于有价证券,因此属于金融商品。

36号文还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资管产品买卖债券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140号文,由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此外,36号文还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资管产品中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才有资格享受免税政策;

2)证券投资基金只有买卖股票、债券这两种金融商品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但问题是:

1、为什么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能免增值税而其他资管产品买卖股票债券收入就不能免?

2、为什么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两种金融商品才能免增值税而买卖其他金融商品就不能免?

3、为什么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增值税而其他资管持有就不能免?

因此,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倾斜力度太大,严重违反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理应修改。

 

【张新军】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增值税

【张新军】资管产品投资债券——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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