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金融商品转让所涉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所涉增值税
张新军 优穗律师
一、金融商品及其转让
财税【2017】56号(下称56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可分为五大类:
1、银行理财
2、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
3、基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证券、股权、其他等)
4、计划:特定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资管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
5、险管: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股权、债权都不属于金融商品。
二、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金融商品转让税收优惠
(一)36号文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2、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5、证券投资基金(封基、开基)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
1、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三)财税[2016]127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