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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金融商品转让所涉增值税

(2017-08-02 23:04:33)

金融商品转让所涉增值税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股票、债券是最常见的金融商品,金融商品除了股票债券外,还有资管产品、金融衍生品,营改增后,买卖金融商品一般会涉及增值税,但不同的投资者、不同的金融商品,其增值税政策并不相同。本期,优穗律师予以解读。

 

一、金融商品及其转让

    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转让。

    36号文,金融商品包含各类资管产品,那各类资管产品到底有哪些呢?

财税【201756号(下称56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可分为五大类:

1、银行理财

2、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

3、基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证券、股权、其他等)

4、计划:特定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资管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

        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

5、险管: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综上,金融商品是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性期货、资管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股权、债权都不属于金融商品。

    此外,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二、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但公司股改后上市,股权转变为限售股,限售股是股票,是金融商品,那限售股解禁后,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对此,

   国税【201653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

     销项税额=(转让价-买入价)÷(1+6%)×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销项税额=(转让价-买入价)÷(1+3%)×3%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金融商品转让税收优惠

(一)36号文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因此个人从事银行理财、信托、基金、计划、险管等金融商品转让免增值税。

2、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5、证券投资基金(封基、开基)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

1、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三)财税[2016]127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张新军】金融商品转让所涉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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