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政府补助业务的税会处理
(2015-08-24 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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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税会处理 |
分类: 税收理论、实务 |
深度解析政府补助业务的税会处理
作者:高金平
政府补助会计实务的难点是如何区分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以及如何区分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政府补助所得税实务的难点是政府补助按照应纳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处理时,其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对于一些综合性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一项政府补助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判断。通常只有在相关政府补助文件中指明了收到的补助资金所对应的项目,且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才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案例1】
(2)A公司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3000万元扶持资金。
A公司认为,在与管委会进行进园谈判时就提出了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申请,但对方表示当地面临经济落后、政府财政资金少等困难,希望在引入成功时再提供资金扶持。因此,考虑到在A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对方就有财政收入,故约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应该在对方收到土地出让金之后拨付。公司认为该资金并不是针对土地款进行的补偿,应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问题:A公司将3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作为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恰当?
案例解析:
【案例2】
2014年8月,B公司技改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B公司认为政府补助的文件中并未明确该项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因此,拟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全额计入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
问题:B公司将技改项目的政府补助判断为与收益相关是否恰当?
案例解析:根据案例背景,B公司能够取得政府补助是因为B公司的节能技改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该项补助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节能技改,针对此节能技改项目作出的补偿,而B公司此项节能技改项目的主体为建设投资,据此可以判断该项补助为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如何区分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收入
有时,政府虽不直接向企业采购商品或劳务,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给予企业补助,如果该项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密切相关,也应判定为收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根据该解释,对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案例3】
问题:C公司收到的财政补助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案例解析:C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从形式上上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这样处理会导致C公司的报表呈现主营业务的负毛利和较大金额的营业外收入,其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第三,从交易的实质看,购销M原料业务是代替政府履行职能,因此不能机械地将财政补助理解为无偿取得,而应视同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如果将同一项交易从两处取得的对价一部分确认收入另一部分确认营业外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第四,从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从国外进口M材料,按照固定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然后从政府获取差价,可看成是C企业的日常经营方式。结合收入的定义,从政府收取的对价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更符合收入的界定。
综上,上述财政补助从形式上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但从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和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的角度,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二、税务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以上两类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即可。
2).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凡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从取得政府补助的次月起连续60个月未发生相关支出,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于第61个月的当年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当年及以后期间将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调整。
【案例4】
(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应税收入的处理:研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研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3.75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分摊递延收益
应税收入的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后期财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3.75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3.75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3)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应税收入的处理:固定资产净值96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固定资产净值中96万元中9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应税收入的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本期营业外收入9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本期营业外收入9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应税收入在收到时一次性并入收入总额征税,后期固定资产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后期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不涉及定期减免税、税率调整、弥补亏损等政策性因素下,两者的唯一区别就是前者提前纳税,后者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