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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交叉持股分析

(2012-06-25 14:31:13)
标签:

ipo

交叉持股

股票

分类: 公司法、新三板、主板

一、交叉持股的概念

交叉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

二、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虽然目前的很多观点认为交叉持股有利于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加强公司间的合作,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叉持股暂未明确禁止性规定,但因交叉持股易导致公司股本虚增的特性(虽然从严格意义上不完全具备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概念),存在与公司资本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相悖的嫌疑,因此IPO中,审核部门对于交叉持股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要求清理。

交叉持股导致虚增资本的情形如下(本处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如,甲、乙两个公司各有资本额2000万元,甲、乙两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1000万元,此时两家公司在账而各有1000万元之新增资本,而实际情况是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而且虚增资本的数量会随着相互公司数录的增加以倍数扩大。虚增资本必然会导致资本空洞化的结果,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相冲突。此举同时意味着,当乙公司把甲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甲公司时,无疑是将甲公司的出资返还给甲公司,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甲公司透过乙公司间接地有自己公司之股份,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三、清理模式

目前关于交叉持股的清理方式为减资和转让。但现行上市公司的处理方式基本上为转让且证监会亦认可该种清理模式。但转让是否能够完全消除资本虚增的情形呢?个人认为转让并不能完全有效的消除资本虚增的情形。如甲、乙双方已形成交叉持股,则资本虚增的情形已经完成。此时,乙将其所持有甲的股权转让给丙,丙成为甲的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因丙向乙支付对价,而非对甲进行出资,因此不改变甲的资本构成,并不能有效消除甲注册资本中存在虚增的嫌疑;但如采用减资的方式,将乙持有甲方的股权回购并进行减资,则能够有效消除前述嫌疑。

四、IPO中交叉持股的建议

IPO中如存在交叉持股模式,则必须进行清理。依据现行已过会的相关案例,采用减资或转让的方式解除交叉持股均可获得证监会的认可,但应减资涉及的复杂程序,可优先考虑转让模式。但正如上一部分的分析,虽然转让的方式并不能完全消除虚假增资的嫌疑,但依据目前的审核动态,证监会更多的从形式上去把握交叉持股的清理(即:从外部股权结构的形式上不存在交叉持股即可),而非实质上对资本是否充实进行实质性审核,因此,现行审核依据下,仍可考虑采用转让的方式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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