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2012-06-17 23: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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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财经 |
分类: 公司法、新三板、主板 |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现象将会大量涌现。基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存在的若干问题,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借鉴国外关于交叉持股的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国现状,切实采取各项监管对策,解决交叉持股中的种种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对策
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为稳定公司的经营权,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防范被敌意收购的风险,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现象将会增多。本文针对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相关的监管对策与建议。
一、交叉持股的概念及种类
所谓交叉持股(Cross
二、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叉持股以“公允价值”(Fair
另一方面,交叉持股对证券市场具有极强的联动效应,如甲持有乙的股权,乙持有丙的股权,丙持有丁的股权,丁又持有甲的股权……,甲乙丙丁公司的股价都在上涨,意味着它们所持有别公司的股权都在升值,进而又刺激自身股价的上涨,从而形成互动性上涨的关系。然而,这种泡沫膨胀式的上涨并非以价值为驱动因素,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链条关系,如果其中某一公司股价下跌,则意味着可能会形成“多米诺骨牌”式的群体性下跌。上世纪80年代后期,借助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推动力,日本股市迅速到达了泡沫性牛市的巅峰,但随着股市由牛转熊,交叉持股则严重拖累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连锁反应,加速股市的持续下跌,形成证券市场的恶性循环,泡沫的破灭最终使得日本股市萧条长达十年之久。
(二)交叉持股公司易形成内部人控制(Insider
可见,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将会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是降低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性,二是导致公司红利分配减少。前者主要是由于公司内部激励的低效率造成的,而在公司盈利水平下降的情况下,公司红利分配自然就会减少。然而即使公司盈利状况良好,公司也会选择较低的红利分配水平,这是因为,交叉持股股东并不要求较高的红利分配水平。一方面,交叉持股的目的是为了保持长期交易关系,而不是为了获得短期盈利;另一方面,如果交叉持股股东要求较高的红利分配水平,它就会受到报复而也被要求较高的红利分配水平,从而为自身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因此,在交叉持股股东并未要求的情况下,即使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良好,它也会保持较低的红利分配水平。此外,交叉持股公司往往会通过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进行盈余操纵,调节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外进行利益输送。
总之,在交叉持股情况下,“内部人控制”容易导致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交叉持股公司易结成利益联盟,共同操纵市场,阻碍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交叉持股公司之间为了维系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一般不会轻易转让股份,这样不但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而且还会相应减少市场中股票流通量,从而形成股价畸高。同时,由于交叉持股公司相互之间较其他股东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很容易诱发内幕交易行为,相互利用内幕信息炒作彼此的股票,非法操纵股价谋取利益。在公司股价异动时,由交叉持股公司在股市上进行反向操作,稳定股价,维护公司的市场表现;在公司发行新股及其衍生产品或配股时,通过交叉持股公司的股市操作,提高发行定价,增加公司筹资数额。
其次,交叉持股的公司易形成经营上的行业垄断,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同行业的公司原本企业间具有相互竞争关系,但一旦交叉持股,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共同目标驱使下,
最后,交叉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2]37而且较差的股份流通性加上较低的分红水平会抑制自然人的投资兴趣,减少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同样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育。所以,从长远和宏观的角度看,交叉持股会扭曲整个经济体系的资本流通机制,使资本不能优化配置,从而降低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
(四)交叉持股导致公司虚增资本,违背公司法的资本“三性”原则。公司凭借相互投资的交叉持股策略,在增资发行新股时,表面上提高了公司的资本规模,实际上却没有任何实质财产的增加。例如A、B两公司原有资本额各10亿元,A、B决定各增资5亿元,并以相互向对方投资5亿元的方式达成,此时两家公司账面上各有5亿元的新增资本,账面资本额扩大到15亿元,但实际上A、B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增加。如此反复进行,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两公司的资本额理论上可以高到无穷,显然导致了各公司资本额虚增及实质资本空洞化的结果。同时,资本虚增会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他经济主体产生错觉,以公司的账面资本推断它的实力,与之进行超过公司实力的交易,从而带来偿债风险。因此,交叉持股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公司法的资本真实、资本维持与资本不变三原则。
(五)我国目前关于交叉持股公司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尚无明确的规定。交叉持股公司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包括传统法(Conventional
三、有关监管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规引导横向交叉持股,限制纵向交叉持股。横向交叉持股与纵向交叉持股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前者由于彼此间并无控制关系的存在,内部人控制的范围仅局限于本公司,并且在公司证券投资过程中,也难免会有这种市场行为,若完全加以禁止,会妨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随着交叉持股比例的增多,产生问题的风险也将加大。后者由于其主导企业(母公司)控制的是整个企业集团或关联企业,整个企业集团受控于少数经营者手中;而且,当企业集团中的某一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往往会连带一连串其他的企业陷入困境。
因此,针对交叉持股,我们应当分别进行规制。对于纵向交叉持股,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是对现有的规则和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与规范,
(三)加强对交叉持股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一是在交叉持股公司中积极推广累积投票(Cumulative
(四)加强对交叉持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防止出现行业垄断现象。为了有效地防范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可借鉴香港联交所的做法,按照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有形资产净值的比率,将关联方交易分为三部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很小的关联方交易,豁免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关联方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则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监管部门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公告、披露的信息是否完整、及时,重大事项是否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等。
另一方面,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导致虚增担保能力、扩大融资等现象,建议以《公司法》为基础,尽快制定和出台《企业集团法》和《反垄断法》,明确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控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企业集团发展中产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
(五)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实施细则,规范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首先,针对我国目前新会计准则中以报告期末的股票市价作为公允价值来计量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投资收益,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缺乏价值投资理念的弱式有效性阶段,为了抑制上市公司借助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操纵业绩,建议以按照每个季度移动平均计算得出的股票市价作为公允价值,即:
假定某公司股票一季度的平均收盘价格为a1,
一季报以a1为公允价值,中期报告以(a1*1+
其次,对于交叉持股公司投资收益引发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相关的会计准则均未做出专门的规定,建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投资准则,明确规定会计处理统一采用交互分配法,考虑交叉持股公司相互间利润分配对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利用联立方程组(多重交叉持股可采用线性代数的矩阵计算法)来计算交叉持股公司投资收益,以保证利润分配的准确性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并有助于阻断交叉持股的风险传导,使一个公司的利润更多反映的是自身经济活动的结果。
(六)建立健全控制权市场与经理人市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与控制权市场使两权分离条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激励不相容变成相容,是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市场约束力是以各类市场的发育程度为前提,市场越是不成熟,越是缺损,它对代理人的约束就越无力。所以,我国应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尽快建立公平竞争规则与经理人的评价体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法规,降低企业兼并成本,构建有效的控制权市场与经理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