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汝军案件中谁是人才?
(2013-05-05 1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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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腐败案李汝军人才减刑缓刑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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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报道(记者裴晓兰)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0万余元)侵吞。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个案件是铁路腐败案的一个小案件。对于这个案件,从法理分析,应该说判决结果是合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另外从判决结果看,李汝军这3年并不是实刑,而是缓刑3年执行。作为缓刑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应当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是累犯。考虑到李汝军案例的实际情况,判处缓刑也未尝不可。
如前所述,判处李汝军的缓刑,并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问题是:“不可多得的人才”究竟能否作为判处缓刑的条件之一?本人觉得这种做法很不妥当。
法院审理案件,做出判决的核心原则是什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要清楚,禁得起考证,法律要准确。李汝军案的案情事实应该是清楚的,但是对于李汝军究竟是不是人才,是什么样的人才?我们不得而知,以为在报道中,我们除了看到多次重复的一句话:不可多得的人才,就是李汝军是“研究生文凭,副总经理”的介绍,其它的没有看到说明。如果说这就是“人才”的话,中国的“人才”应该是太多了吧?难道说,我国的人才兴国战略效果已经这么的巨大显著了?
在理论和现实中,对于人才的定义,确实是太多了,但是无论如何定义,作为人才的最基本一点,应该是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在这个案件中,各方能否告诉我们,李汝军作为人才的”“才干”体现在哪儿呢?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难道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在一个人做出一件不合常理的事情时,人们感叹:你真是个人才!?难道说是李汝军揭发了铁路腐败案中一些不为人知的重大秘密?即便如此,也该说是立功,不能说是“人才”吧。
即使李汝军确实是一个人才,确实做出了贡献,但是,“人才”是判决的缓刑的一个条件吗?我们应该知道:我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严格执行“罪行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进行判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法院和法官不能自己创法。前面已经说过,我国法定的缓刑条件,在此条件中既没有“人才”这个法定缓刑条件,也没有一般的兜底条文。作为辩护方提出这个理由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尽一切可能维护委托人的权利,追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公诉方提出这个也不可过多的指责,因为只是量刑建议。但是作为审判方的法院,依据这一点判案,则是不妥当的行为。
虽然我国不是实行案例法,但是,对于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如果人才可以成为量刑的标准,那么以后的案件审理中,人才将会层出不穷,研究生是人才,博士是不是人才?专家教授是不是人才?高级技师是不是人才?中高级党政干部是不是人才?
如果法官可以离开法律去创法,那么我们还需要继续制定法律吗?我们还需要修正法律吗?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李汝军是不是人才,我们会有所怀疑,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主审法官或许才是真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