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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汝军案件中谁是人才?

(2013-05-05 18:28:31)
标签:

铁路腐败案

李汝军

人才

减刑

缓刑

杂谈

分类: 杂谈

据京华时报报道(记者裴晓兰)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0万余元)侵吞。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个案件是铁路腐败案的一个小案件。对于这个案件,从法理分析,应该说判决结果是合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文中的虽然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上一般指5000-20000元,在数额巨大上一般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相关额度并不一致。在李汝军案件中侵吞40万元,无论放在哪个地区,都属于“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的条文,李汝军应该被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本案中,最后李汝军被判决有期徒刑3年,是属于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减轻处罚依据的情节是“李汝军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他人的问题时主动供述了其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如果报道中的说法是属实的,最终判决减轻处罚判决3年应该属于合适的。

另外从判决结果看,李汝军这3年并不是实刑,而是缓刑3年执行。作为缓刑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应当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是累犯。考虑到李汝军案例的实际情况,判处缓刑也未尝不可。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对这个案件再做说明呢?本人虽然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但并不是职业法律人士,之所以要对于这个案件做出说明,是因为看到报道中出现了李汝军被判缓刑的一个条件:李汝军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在报道中,不论是公诉方、辩护方还是审判方,都强调李汝军是“人才”这个条件,其中公诉方指出: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李汝军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汝军是铁路建设系统的专家人才,对工作贡献较大等因素,对其判处缓刑。而法院在审理后也认定:公诉机关所提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如前所述,判处李汝军的缓刑,并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问题是:“不可多得的人才”究竟能否作为判处缓刑的条件之一?本人觉得这种做法很不妥当。

法院审理案件,做出判决的核心原则是什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要清楚,禁得起考证,法律要准确。李汝军案的案情事实应该是清楚的,但是对于李汝军究竟是不是人才,是什么样的人才?我们不得而知,以为在报道中,我们除了看到多次重复的一句话:不可多得的人才,就是李汝军是“研究生文凭,副总经理”的介绍,其它的没有看到说明。如果说这就是“人才”的话,中国的“人才”应该是太多了吧?难道说,我国的人才兴国战略效果已经这么的巨大显著了?

在理论和现实中,对于人才的定义,确实是太多了,但是无论如何定义,作为人才的最基本一点,应该是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在这个案件中,各方能否告诉我们,李汝军作为人才的”“才干”体现在哪儿呢?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难道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在一个人做出一件不合常理的事情时,人们感叹:你真是个人才!?难道说是李汝军揭发了铁路腐败案中一些不为人知的重大秘密?即便如此,也该说是立功,不能说是“人才”吧。

即使李汝军确实是一个人才,确实做出了贡献,但是,“人才”是判决的缓刑的一个条件吗?我们应该知道:我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严格执行“罪行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进行判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法院和法官不能自己创法。前面已经说过,我国法定的缓刑条件,在此条件中既没有“人才”这个法定缓刑条件,也没有一般的兜底条文。作为辩护方提出这个理由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尽一切可能维护委托人的权利,追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公诉方提出这个也不可过多的指责,因为只是量刑建议。但是作为审判方的法院,依据这一点判案,则是不妥当的行为。

虽然我国不是实行案例法,但是,对于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如果人才可以成为量刑的标准,那么以后的案件审理中,人才将会层出不穷,研究生是人才,博士是不是人才?专家教授是不是人才?高级技师是不是人才?中高级党政干部是不是人才?

如果法官可以离开法律去创法,那么我们还需要继续制定法律吗?我们还需要修正法律吗?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李汝军是不是人才,我们会有所怀疑,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主审法官或许才是真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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