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赵锡永的罪与非罪

(2013-04-04 22:57:15)
标签:

赵锡永

善意

无罪辩护

冒充司长

为了理想而行骗

杂谈

分类: 杂谈

   赵锡永因冒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司长等职务在湖南及云南等地活动的事情被曝光后,在国内引起了极大的轰动,早在319日,赵锡永被以涉嫌招摇撞骗罪立案,22日在营口被云南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从那时起,赵锡永事件已经由网议阶段进入了司法程序。

对于赵锡永事件,开始曾有报道说,赵锡永的妻子称:赵锡永的行为是为了理想做事。近日又有媒体报道,赵锡永的辩护律师要为赵锡永做“无罪辩护”。也就是说,在赵锡永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处参加活动的行为上,存在着罪与非罪的争论。

从非罪的方面说,赵锡永的辩护人成戊平提出了以下三个理由:一是与赵锡永有联系的各地方政府纷纷发表声明,称他们没有在赵锡永事件中受损。从该类声明可以判断,赵锡永并未在相关调研单位骗取钱财。二是赵锡永在湖南娄底、云南昆明均进行了相关单位认可的招商引资、战略规划等服务企业的工作;在云南玉溪调研提出了相关建设性意见。赵锡永的行为是善意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意图的恶性都不同于一般招摇撞骗罪。三是赵锡永参加湖南和昆明的各类会议及调研活动,没有给举办单位、接待单位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理由,归纳起来是两点:一是没有受到损失,而且限定在物质损失,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判定的依据是涉事的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说法,一般来说,上当受骗者说自己没有受骗应该是可信的,但是在这件事情上,其回应的可信度是非常低的,原因在于这种受骗很丢人,或者说如此的上当受骗很脑残。更加不可信的是,此事件中受到的损失是国家和国企的,而不是个人的,因此不会如实的说自己受到损失。所以用这些部门和企业说没有损失来论证无罪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另外有一个与此相关的新闻,倒是可以推论出受到损失是事实:3月27日,昆明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昆明云内动力董事长杨波等四人进行问责,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停职检查等处分,试想一下: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此次问责的依据理由是什么?

二是主观上是善意的。对于这一点,是事情被曝光后,赵锡永一方一直强调的一点。我们且不去简单否定赵锡永善意的一面,但是,即使我们万分相信赵锡永的善意,在行为和结果都是事实的情况下,善意也只能是从轻和减轻的情节,而不是罪与非罪的判定标准

从有罪的方面说,警方对于赵锡永的行为是以“招摇撞骗罪”立案的。什么是招摇撞骗罪呢?依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公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通过对比罪与非罪的内容,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得出结论:赵锡永在此次事件中,是有罪的。因为他已经实施了冒充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且是多次实施冒充行为,如果不被发现,该行为还会持续下去,造成的影响将更大。如果对此行为不做有罪处理,将会有更多的人打着“为了理想”的旗子,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四处活动,在现实社会的信任度已经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如果做出无罪判定,结果如何可想而知。而且,我国虽然不实行判例法,但是同类案件还是存在借鉴性的,因此,对于此案件的处理不可不谨慎待之。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