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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复函

(2010-04-23 15:05:26)
标签:

资产评估增值

转增资本

收购全部股权

收购部分股权

企业合并

留存收益

分类: 财务精华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

湘注协函[2008]5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贵局《关于公司土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

  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三、执行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11日起施行,财政部令第33号、财会[2006]3号)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

  特此回复。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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