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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人员中级和高级职称人员工资待遇被大幅降低(转载)

(2013-10-29 16: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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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人员中级和高级职

我国《公务员法》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各省正陆续开展“参公”资格认定工作,但由于国家人事部对“参公”人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地“参公”实施办法不统一,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什么样单位参公的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但是对于同样履行国家执法管理职能,受委托的事业单位究竟应不应参公?各地作法不一,矛盾很大。

  二、缺少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参公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依据的是公务员综合管理类的行政级别进行套改,没有其他的参照标准。对于没有行政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则转为公务员的科员待遇。因此,许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仅失去了技术职称身份,同时工资待遇将大幅度降低,这对于长期从事技术工作并取得了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很不公平。本来事业单位评价人的标准是技术水平而非行政职务。高级人才是国家发展的脊梁,而参公套改后的工资主要反应在工龄的长短上,没能突出事业单位的技术职称,致使工资套改后使得高级的工资与中级人员一样,甚至低于中级。国家的发展是靠人才,而不是年龄的长短。如果一刀切按照行政工资套改,将对高级人才造成极大伤害!这有悖于国家人才发展纲要。  

建议:

1、建议所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都过渡成公务员。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其实质都是为国家工作,何必又分那么啰嗦呢?所有事业单位只要国家认为有保留和存在必要的,不必再划分什么授权、委托之分,全部过渡为公务员。同时根据性质分成行政类公务员,执法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同公务员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如行政类按职务、级别。执法类和技术类按职称,级别。

   2、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 考虑到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性质,建议保留技术职称,并进行细分和完善,进而做到与现行公务员行政职务级别相对应,实行相同的工资薪酬待遇。对于高级技术人员,可给予正处级及其以上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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