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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件处理规则(1991版,邮电部)-6

(2017-04-20 17:47:14)
标签: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邮电部

1991

国家邮政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分类: 中国公民依法维权手册大全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邮电部

    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三、新《规则》对邮政业务单式作了较大修改,为避免浪费,旧单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的式样规格标准执行。

   四、新《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规则》及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颁发的业务通知、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新《规则》为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通 则
第三百五十九条 各类邮件和邮件袋套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是邮件处理过程中的三项基本制度。
第三百六十条 邮件处理的三项基本制度是明确邮件处理中各环节、各人员之间的责任界限,相互督促贯彻邮政规章制度,确保邮件的迅速、准确、安全传递,不断提高通信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因使用机械(器)处理而影响三项基本制度执行的,应报邮电部批准。
第二节 交接验收
第三百六十一条 邮件在处理过程中,凡需办理交接的各工种、工序、班次及人员之间,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类给据邮件和应当补收资费的平常邮件一律通过清单办理交接;总包一律通过路单办理交接。交接时,必须会同办理,如有不符情况,应当场复验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百六十三条 交接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一)根据清单或路单逐件、袋挑对所登节目和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自办汽车押运接收转运邮件时,只核对总数)。
(二)逐件验视特挂、保价函件、保价快件、贵重包裹,重点抽验其他邮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
(三)邮件袋套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四)总包的发运路是否正确。
第三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不合规格标准:
(一)散件:
1.装有禁寄物品或超过限寄范围的物品。
2.不符合封面书写、重量、尺寸要求和封装规格。
3.标签号码、收寄局名不清,以致不能辨别邮件种类或影响抄登节目。
4.邮费交付不足或漏盖“邮资已付”戳记。
5.未按各类邮件准寄范围或相关业务种类收寄的邮件。
6.包裹(不包括纸包)未附详情单。
7.改退邮件未贴改退批条或批条手续不全。
(二)总包:
1.袋牌:字迹模糊,不能辨别接收局名和号码。
2.封志:印志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铅志不固,铅志顺夹,袋绳可以抽出;铅志有撬动、锤砸等形迹。
3.绳扣: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袋绳捋下。
4.袋身:袋身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破洞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内件有取出可能的;袋皮水湿、油污,推断是由内件破损造成的;总包超过限重的。
5.套皮:套皮破裂或有拆动痕迹;套皮两端未粘住,能抽开;套签未盖骑缝日戳或日戳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交接邮件时,原则上应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场验清。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火车交接确因时间限制,接、押之间无法全部验清时,除特快专递、快件、贵重包裹必须当场逐袋验清外,其他邮件应先清点总数,双方点数不一致时,凡时间允许,应重新清点。卸车邮件如数目不符,也可由押运员复点,但不负责装拖车。确实来不及重新清点的应在路单上批注双方意见,在火车开行后继续点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全部点验清楚的最大时限:起点局装发的轻件和中途局装卸的全部邮件,以2小时和200袋为基点,即装、卸量分别不足200袋的,各在火车开出后2小时内全部点验清楚。超过200袋,每增100袋(含其零数)放宽1小时(例:201袋在3小时内全部验清),依此类推。
起点局装发的重件应在车开后10小时内全部点验清楚,全程行车时间不足10小时的应在到达终点前全部点验清楚。
因点数不一致,在路单上批注双方意见的,凡批注数目不符的一方,必须将点验结果验知对方。否则,造成后果的由错点数一方负责。
(二)交车邮件如有不符情节,押运班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局发验。验单最迟交由上述时限以后前方头一个交换邮件的地市局发出。同时在相关路单上批请寄验局(即上述头一个交换邮件的地市局)电告接验局详情。寄、接验局均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三)卸车邮件如有不符情节,地面局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押运班的派押局发验,验单应随事后第一班有效车次发出。同时电告前方合适的省会局或转口局,相关局接电后应及时以书面或批注路单转知押运班。相关发、接电局均应作好电话记录备查。
(四)明确责任段落,应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验清和缮发验单为准,不按规定时间验清和发验的为责任者。不以是否接到电话为依据。
第三百六十六条 接收邮件时,发现属本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发单位与营业、投递单位之间:
1.分发单位接收营业、投递单位交来的出口邮件和改、退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一律不予放行。当时发现的,应当拒收;事后发现的应当退回。
2.营业、投递单位接收分发单位交来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除邮件封皮或封志破损及封装有拆动重封痕迹的,在当时发现可以拒收外,对其他不合规格的邮件,无论当时或事后发现的,都不可以拒收,也不可以退回,一律由收方根据问题性质分别验知分发单位或收寄局并作妥善处理。
上述被拒收或退回的给据邮件,均应由拒收或退回单位在相关清单上批注拒收或退回原因并盖章。
(二)分发单位与转运单位之间:
1.转运单位接收分发单位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处理。
2.分发单位接收转运单位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不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开拆,会同收方共同查验,遇有不符情况,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后共同签证,由收方按规定处理。
(三)押运与接发之间:
1.交车(船)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处理。
2.火车(含长江大轮)卸车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由交方重新处理。如来不及当场处理的,可由交方会同收方共同拆验,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由收方按规定处理。确实来不及拆验的,要在路单上批注详情,由收方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
3.自办汽车和邮局派押的委办汽车的卸车邮件,地面局接收时发现不合规格的不应拒收,应当会同交方共同拆验,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共同签证,由收方处理。来不及拆验时,由交方批注路单交收方处理。
4.未派押的委办车船交下不合规格的邮件袋,不得拒收。应当会同交方拆验内件,发现不符情况,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共同签证,由收方处理。
5.航空站交来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不得拒收。应会同航方共同检查,对平常邮件袋应复称重量,对特快专递邮件、快件、挂号和包裹邮件袋应会同拆验,当场作出结论,由航方填制事故签证,并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经双方签证后由收方处理。
6.国际邮件袋(不包括国内互寄的国际邮件袋)在装、卸时发现不合规格的,不得开拆查验。由交方加袋套封给相关接收互换局或交换站处理,并批注路单发运。如来不及加袋套封的,应在路单上批注详情后,由收方负责加袋套封给相关接收互换局或交换站处理。当时来不及验收,开车后发现的,收方除按上述要求加袋套封外,应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直接与国际邮件交换站办理邮件交接的邮车,卸车邮件可批注路单由收方处理。上述不合格邮件,均由交方承担责任。
7.卸车邮件超重(每袋最大毛重30千克,“红杯”、“红杯水”每袋最大毛重15千克)应在路单上批注,由收方验知封发局和派押局。
(四)其他工种、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发运局发出的出口报纸散捆或无标签的不得装车,由地面局整理好或加标签后装车。车上和中转局发现的散捆或无标签报纸,能辨别接收局的应整理好继续发运,不能辨别接收局的,一律装袋附验退回原封发局处理。
第三百六十八条 使用集装箱发运邮件,发运局在装箱前要认真检查箱体是否完好,然后装箱,装完后要加铅封与运方办理交接。
第三百六十九条 接收铁路、水运集装箱邮件,应在收到路(港)方货物到达通知单后,至迟于次日与路(港)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前应验视箱体和封志是否完好和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运方交涉,并按规定办理。交接完毕后,应即启封点验邮件。接收自备集装箱应与运方(包括铁路和自委办汽车、船)办理交接后,24小时内启封点验邮件。
邮件点验后,应在总路单上签收,最迟于次日用挂号信函寄退发运局转运部门。点验中发现邮件单物不符合不合规格标准的应于启封后24小时内用电报通知发运局,同时发出验单。接收局在上述时限内发出电报通知的,由发运局承担责任,否则由接收局承担责任。
第三节 勾挑核对
第三百七十条 各生产单位在邮件、总包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袋勾挑核对相关清单、总清单和路单,以确保登单节目与实物相符。
第三百七十一条 勾挑核对时,如发现所登节目与实物不符时,交、接双方应当场验清。如无法当场验清的,应以实物为依据更正清单或路单,并将更正情况由主管人员签证后当班或按规定时限验知相关单位。
第三百七十二条 由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勾挑核对制度,造成邮件无着落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三百七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在每日、每班、每车(船)次工作终了时,根据进、出口清单或路单对给据邮件和总包分别进行平衡合拢,并填写“给据邮件平衡合拢表”(以下简称“平衡表”)。合拢的具体方法和平衡合拢表式样,由各省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合拢时,如果总数不平衡或结存数与实存数不符,应即采取措施查明。如复查无结果,应即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并作详细记录备查。

第九章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 通 则
第三百七十五条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是邮政通信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邮政通信的质量状况和管理水平,是信息反馈的一个重要渠道。做好邮件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工作,是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具体体现。
第三百七十六条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工作,由市、县局集中统一管理,下设区局的市局实行高度集中确有困难的,可由区局集中管理,设置邮件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人员,由邮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百七十七条 档案室是通信生产单位,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委托,履行业务档案和邮件查验管理职能。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工作,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熟悉邮政通信业务,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百七十八条 档案室的基本职责是:具体管理邮件业务档案;对业务档案进行检查稽核;负责向上级机关反映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贪污、盗窃邮件、票款及破坏通信生产的犯罪行为;并负责准确及时地处理邮件验单、查询及对用户的赔偿工作。
第三百七十九条 档案室应按季度填报“查验赔偿情况报告表(邮定9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百八十条 各级领导要做好协调工作,财务和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费管理。分管通信的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和检查业务档案管理和查验赔偿处理情况,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切实帮助解决业务档案部门生产的实际问题。
第二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第三百八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对涉及邮件查询和记载邮局内部处理手续、交接责任、邮费的各种业务单据、凭证,以及有关的登记簿、清单、路单、通知单、邮件结算平衡表等,均应送缴所在的市、县局档案室集中管理。各省局应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详细档案归缴目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各类业务档案送缴时间按业务性质和处理手续,分为按日(班)和按月两类,具体由各省局按下列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一)收寄和投递档案:按日或按月将上日或上月的送缴档案室,其中按月送缴的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在送缴前尚未投出的邮件,应移转下月登记簿内,并在原登记簿的相关邮件投递日期栏内注明“移下月”字样。
(二)分拣封发档案:按日或按月将上日或上月的送缴档案室。
(三)转运和押运档案:按班将上一班的送缴档案室。
(四)农村分支机构档案:一般按日(班)将上日(班)的送缴档案室。
第三百八十三条 按日(班)送缴的档案,应连同平衡表在次日(班)送缴档案室,不另填制交接单。按月送缴的档案应填制“档案寄送清单(邮1626)”一式二份,正份随相关档案送缴档案室。
给据邮件平衡表和档案寄送清单应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
接 收 与 检 查
第三百八十四条 档案室收到档案后,按下列规定核对验收,无误后分类统计收缴量。
(一)按日(班)送缴的档案,应对给据邮件平衡表的号码是否衔接,所附单据张数是否相符,有无班组、支局长或检查人员名章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在平衡表上盖章。

(二)按月送缴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寄送清单进行核对,验看档案封皮所列名称、号码和经办人员名章是否齐全,理订是否合乎要求,无误后在档案寄送清单上盖章。
第三百八十五条 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要认真进行检查稽核,查核过的档案要有标志。检查数量由各省局根据单据的重要程度自行确定。检查项目是:
(一)号码是否顺序衔接。
(二)单式使用是否适当,登单是否符合规格要求,划销、更改有无经办人盖章。
(三)日戳、名章是否清晰齐全。
(四)投递手续是否完备,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包裹详情单存根、总付邮费等收据栏目填写是否齐全相符,计收资费是否正确。
(六)有无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特准收寄的有无有关部门证明。
(七)进出口邮件(包括袋套和散件)是否平衡合拢。
第三百八十六条 档案室在查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贪污、挪用票款迹象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二)发现计费差错,应即验知相关局所退还或补收,并对资费的退补情况负责催办。
(三)各种投递单据,漏收件人签章的应退相关投递局补章,漏盖经办人章的应验知相关投递局补章。
(四)发现各种邮件登记簿错漏销号,应验知相关局所查明后补销或更正。
(五)发现缺单应验知相关局补单,收到补单后,应核对是否真实及有无进出口节目,遇有无进口或有进口无出口情况,要追查邮件下落。发现清单错号的,应验知相关局予以说明或更正。
(六)对进出口清单错漏盖章戳或章戳不清、不全的,应验知相关单位注意改进。
(七)其它单据一般手续不完善、填写不规格,应通知相关单位纠正。
(八)将发现的问题和差错登记邮政通信质量登记表。每月终了将各生产单位的当月通信质量情况和平衡合拢率汇总报主管业务部门印发质量通报,发给各生产单位。
理 订 与 保 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在送缴档案前应按下列规定整理装订,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员检查单据、凭证填写节目、戳记是否齐全正确,号码是否连续,投交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后以挂号寄送。
(一)按日(班)寄送的档案:
1.营业收寄、局内投交档案:依照平衡表所列项目,分别按邮件种类、单据号码顺序依次整理装订。
2.分拣封发档案:依照平衡表所列车次,分别进、出口,按邮件路单顺序排列各种邮件清单。对汇封袋、套的,将封入袋套内的相关清单,依次排放在总清单下面,以利挑对。
3.转运档案:分别按平衡表上的进出口和交接班次顺序整理。
4.押运档案:按平衡表所列车次,分别按进出口和交接站次顺序整理。
5.按址投递档案:依照进口给据邮件平衡合拢交接登记簿所列项目,分别按班次、投递段顺序整理。
6.农村分支机构和实行兼职作业的生产单位档案:可按照上述方法合并整理,综合装订。
(二)按月寄送的档案:
按档案种类分类、顺序号码、日期整理,加附封皮装订,并注明局名、档案种类、起止号码、日期和张数,并加盖装订人员名章。
第三百八十八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按照下列办法理订:
(一)营业档案:
收寄档案按局所分别邮件种类、收寄号码顺序理订;局内投交档案分别邮件种类,按投递日期顺序理订。营业投交国内邮件接收登记簿按月根据接收日期顺序理订。其中按日(班)送缴的档案,也可以依照平衡表所列节目,按日、按班顺序理订。
(二)分拣封发档案:
各类进出口清单,对编连续号码的应分类按封发局和接收局顺序号理订;其中按日(班)送缴的档案,也可以依照平衡表所列节目,按日、按班顺序理订,但必须另立进出口清单登记簿,分别按封发局和接收局分类、按清单号码顺序登记。对“非专号”的应另行整理,按接收和封发日期顺序理订。
(三)转运档案:
附平衡表逐日按班次理订。
(四)押运档案:
附平衡表按日、按班次理订。
(五)按址投递档案:
附平衡表按日期、班次、投递段顺序理订。
(六)农村分支机构档案:
分别按局、所依照平衡表所列节目,按日期顺序理订。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便于查阅和保管,各类档案装订后应在封面上加注内装单据种类、张数、起止号码、起止日期等节目,由装订人盖章;然后加装“档案卷皮(邮1625)”或档案盒,并在卷头处注明卷号、档案名称、局名、起止日期、起止号码、年度等项目,于年终依式登记“邮件业务档案目录(邮1627)”。
第三百九十条 装订成册的档案应分别年度、局名、卷号顺序排列在固定架格上,坚持图书化陈列,做到理订正规,摆放整齐,捡取便利。档案必须专室存放,室内应保持清洁干燥,注意防火、防潮和防止鼠咬、虫伤。
调 阅 与 销 毁
第三百九十一条 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接待查询登记簿注明查阅人单位、姓名、日期、查阅内容和数量。查阅时应保持档案完整无损,不得将档案拆开、划销、涂改或私自携带出室。邮政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百九十二条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调阅邮件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电局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写明邮件具体节目、调阅时间,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电局办理调阅和交接手续。被调阅的邮件业务档案相关邮电局应留存副份备查。
第三百九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因案件需要查阅邮件业务档案时,必须按照上述程序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批准出具证明,办理查阅手续。查阅工作由档案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如需要对相关业务档案内容进行摘录或复制,可予同意,但对摘录和复制件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除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不得将有关档案调走,但可以加盖“以上材料抄自××局业务档案”的戳记(式样见附图),做为查阅材料来源的证明。
------------------------------------
| |
| |
| 以上材料抄自业务档案 |
| |(60×30毫米)
| |
| ××邮电局 |
| |
------------------------------------
第三百九十四条 各类邮件业务档案除上级指示需要延长保管期外,从单据填制之日起计算,应保管两年。
保管期满的档案,应登列清单,报请市、县局长批准,予以销毁或作纸浆原料出售。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记明档案种类、时期、处理方法和日期,并由处理人员签证。此项记录应保管两年。查询尚未结案的档案在销毁前应当取出另行保管,待结案后再行处理。
第三节 验单管理
第三百九十五条 验单是反映邮件处理工作质量、判明责任和督促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在邮件处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或需查明责任的,都必须认真缮发验单,受验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接收的验单,如需答复的,应及时复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出口验单
(一)验单应当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每张验单均需留底存查。
(二)验单的缮写:
1.写全验单号码、发验局名、验达局名,以及需抄送单位。
2.缮写验单要做到文字工整,事由清楚,节目具体,证物齐全可靠。
(三)验单由各生产单位缮就后,加盖日戳及经办人员名章,送交主管人员审阅签发,给据邮件应在相关进口路单、清单上批注。
(四)验单寄发时,应在公事信封正面注明“验单”字样,内容重要、需要答复的应按挂号手续寄发。寄往市县以下分支机构和生产单位的验单,应寄往其主管市县局档案室转发,不得直寄分支机构和生产单位。
(五)对于违章情节严重的或需立即判明责任处理的,可经主管领导批准,改用电报或长途电话办理,并补验寄发验达局。
(六)为了方便缮验处理,验单量大的工种,可在事先印好的空白验单上圈定适用项目。
第三百九十七条 出口验单底份与相关单据附在一起,一并送存档案室。对需要答复或查明责任的验单应同时抄送本局档案室一份,以便由档案室登记后负责处理或催办。发验局收到复验后,应根据复验情况,在结案后与原验并案归档。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进口验单
(一)进口验单由市县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接收进口验单后,编列接收号码,逐件登记“进口验单登记簿(邮1605)”。
(二)档案室对进口验单应及时查明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差错性质,登入通信质量登记表并在验单上批注后,应在两日内将原验单转发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或者原验单在档案室留存,将来验内容、差错性质等摘录在“差错通知单(邮1628)”上,转发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三)责任单位收到档案室转来验单后,应依式登列进口验单登记簿,需要答复的应从验单收到之次日(派押局从相关押运班归班之次日)起二日内缮写“复验(邮1604)”经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连同原验寄送档案室转发验局。各责任单位不得对外直复。
(四)需要答复的验单逾期不复的,档案室要催办,如不按时答复,导致责任不清的,逾期复验局为责任局。
(五)来验有抄送单位的,答复时也应照来验口径抄送相关单位。
(六)不需要答复的验单,相关责任单位查阅登记后限在十日内退交档案室。
(七)各生产单位和分支机构收到发验局直接发来的验单,应及时将原件转送本局档案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节 查单管理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理查询的范围和时间规定:
(一)邮件的查询只适用于给据邮件。遇有寄件人查询平常邮件,应向其详细解释,对寄件人提供的邮件未收到情况,要认真听取,加以记录,及时汇报,作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资料。
(二)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所需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信函二十天,印刷品、包裹三十天,快件十五天。
(三)受理查询有效期: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以内。
第四百条 收取查询费:
(一)查询费按件收取,同一寄件人同批寄交同一收件人的多件邮件,亦按件计算。
(二)如需用航空或电报查询的,应加收航空或电报费。
(三)由于查询人的原因,申请书上所填地址姓名与原寄邮件书写不符,造成查询工作无效劳动的,应通知查询人重新办理查询手续。
第四百零一条 办理查询手续:
寄件人在规定的查询有效期内,凭相关邮件收据,到原交寄邮件的局所提出查询申请并交付查询费用,方可受理。
受理查询办理下列手续:
(一)审阅收据无误后发给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由用户填写,然后审阅申请书填写是否完备,并问明地址书写是否与所交寄的邮件一致。
(二)收费。查询费、航空费、电报费等,都换成邮票贴在申请书上用日戳盖销。
(三)在相关邮件收据背面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和受理人名章,并将收据退交查询人。
(四)根据申请书依式填写“邮件查单(邮1601甲)”,快件查询填写“邮政快件查单(邮1601乙)”,并登列“出口查单登记簿(邮1612)”。需要航查、电查的,要在单头加盖戳记或用红笔写明。
(五)将查单及申请书于当班按挂号信函寄所在市、县局档案室。快件查单应按邮电公事快件发出。
第四百零二条 出口查单的处理:
(一)市、县局档案室收到查单后应检查各项节目是否详细清楚,并按年顺序编号,逐件登列出口查单登记簿。在查单底边自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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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右由收寄局、经转局、接收局依次盖|××局查| | 号|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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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查邮件除电报查询外,一律实行递查。从收寄市、县局开始,各经转处理环节都应依次在查单上填列相关邮件经转节目,以挂号信函寄往相关经转局依次递查。
查交发车、船、航空运递的总包邮件,除填列发运节目外,还应注明派押局及接收责任人员。
(三)催查:普通邮件查单发出后三十天(青海、新疆、西藏四十五天),快件查单十五天,未得到答复的,应根据出口查单登记簿记载依式填发“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邮1610)”一式三份,向投递局催查,副份抄投递局主管省局,一份留底。
航空查单应按航空方式寄发,快件催查函应按邮电公事快件寄发。普通邮件查询不得按快件查询办理。
(四)查单经催查仍未得到按时答复,相关邮件查询全程时限已满的,由收寄局按规定主动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同时填发“归垫邮件赔偿款通知(邮1629)”一式三份,通知责任局归垫,副份抄相关责任局主管省局,一份留底。
(五)电报查询:受理电报查询申请后,应即根据邮件发出节目向投递市、县局发出电报(不填写查单,但须登入出口查单登记簿,并分别在申请书和登记簿上批明发电号码、日期等)。电文格式举例如下:
呼和浩特市邮政局收寄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21号周坚寄重庆市中山三路59号李国华收的第327号挂号信,已随五月二十一日呼市至重庆第九号清单二页四格发往重庆局,相关查询电报的电文为:
重庆市邮政局
查(0521)(9)清单二页四格锡林北路(21)周坚,中山三路(59)李国华(327)挂信,呼和浩特市邮政局
第四百零三条 档案室收到投递局答复的查单,应在出口查单登记簿相关栏内,批注答复情况并销号。对所查邮件已查明妥投的,将查单上联“查询邮件回单”按挂号寄给查询人,将查单下联“投递局答复事项”批注查单号码退给受理查询的局所,在其出口查单登记簿相关栏内批注答复情况并销号后,及时退回档案室与相关邮件查询申请书附在一起存档。对因邮局过失致使邮件延误或丢失、损毁的,应按本章第六节有关规定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并退还已收的查询费。
第四百零四条 进口查单的处理:
档案室收到进口查单后,应核对各项节目,统一编列接收专号,逐件登列“进口查单登记簿(邮1602)”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相关业务档案已送缴档案室的,对本局投递的,由档案室查明相关邮件的投递节目或处理情况批注在“查询邮件回单”上,经主管人员签证并加盖市、县局档案室查询专用章后退发查单局。如用户要求由收件人盖章证明妥收的,可以办理。对经转需递查的,至迟在收到查单的次日起二日内在查单相关栏填注转出节目,将查单转有关局续查。
相关业务档案尚未送缴档案室的,应即转发相关单位进行查证处理。
(二)对有进口无出口、无投递节目的,应及时函告收寄局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并应从速归垫赔偿款,不得借故拖欠。
(三)市、县局所属分支机构和生产单位办理的答复查单或复函,都应寄所在市、县局档案室进行复核、销号后发出。
(四)办复的查单,均应在进口查单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处理情况、日期和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五)各生产单位和分支机构收到发单局直接发来的查单,应及时转送本局档案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对进口电报查询,应代补查单,其余处理手续与一般进口查单的规定相同。
第四百零五条 查询处理时限:
各个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询处理,不准拖延和积压。
(一)收寄局:在市、县范围内出口查单从受理到查明节目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五天(快件三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三天的,可相应延长。
(二)经转局:档案室从收到查单到查明邮件出口节目并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三天(快件二天)。
(三)投递局:在市、县范围内进口查单从收到至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六天(快件四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三天的,可相应延长。
(四)上述各局均自收到查单的次日起计算,并在查单上分别填列该查单收到和发出日期,作为查考依据。
第四百零六条 查询全程时限:
自邮局受理查询之日起,至迟必须在下列期限内答复查询人:
(一)本市、县内互寄的邮件,半个月。
(二)本省内或各省之间互寄的邮件两个月(青海、新疆、西藏之间互寄和他们与其他各省之间互寄的三个月)。
(三)快件一个月。
第五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四百零七条 邮件有进口节目而无出口或无投递节目的,相关发生局为丢失邮件的责任局。
第四百零八条 邮件封发清单抄登字迹潦草,难以确认及清单抄登节目不全不符,致使邮件查无出口的,相关封发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零九条 邮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相关转运或派押局为责任局;委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相关托运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条 袋套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经开拆发现内件短少(含有单无包)必须报告主管领导,认真核查,证实短少后,由领导签证,当班发验,证物齐全者,相关封发局为责任局;不当班发验,领导未签证,证物不全者,开拆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一条 邮件破损责任的确定:封装符合规格标准,到达接收局(包括投递局、经转局和派押局。以下同)后破损、内件短少、损毁的,接收局为赔偿局;封装不合规格标准,接收局收到时破损、内件短少、损毁,并按本规则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办理的,收寄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发现邮件破损,不得简单地予以退回。内件完整的应按规定进行重封,发验通知相关封发局,封妥后附验发往前途;如有内件短少、损毁的,应按上条规定查明责任,违反规定简单退回的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交接验收不认真,发生袋套不符或邮件丢失、损毁、短少,查无结果,不认真交接验收的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四条 接发、押运之间交接验收邮件总包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要求当场点验清楚。对于火车交接确因时间限制,接、押之间未能全部点验清楚时,应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并判定责任段落。
第四百一十五条 进口查单未按规定期限答复,导致收寄局在查询全程时限届满时进行赔偿的,逾限单位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六条 因邮件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所查邮件详细节目的相关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七条 由于不执行制度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以不执行制度的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八条 邮政快件未按规定的全程时限寄达用户,而引起用户追究的,未按规定的时限、频次传递处理快件的局为责任局。
第四百一十九条 责任段落划分,如相关局意见不一致,应分别报主管省局洽商解决,仍得不到解决的,由相关省局报邮政总局仲裁。
第六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四百二十条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时,应当通知寄件人,并按照规定予以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收件人支付赔偿:
(一)收件人接收邮件时在邮局出具的开拆邮件记录单上已声明保留对短少或损毁部分的求偿权的。
(二)寄件人要求向收件人赔偿,由收寄局通知投递局办理的。
(三)收、寄件人是同一人。
第四百二十一条 支付赔偿时,一律依式填写“领取邮件赔偿款收据(邮1630)”一式二份,经主管人员审核签证后向用户进行赔偿。请领取赔偿人在收据上签收,将其中一份与有关的查单等一并存档,另一份作财务报销或局际间结算使用。
第四百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担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经有关机关没收,或者经邮局依照有关规定销毁或抛弃的。
(三)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四)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五)除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六)按照规定投交时不开拆点验内件的邮件,投交时完好,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七)各类邮件已经按照规定手续妥投的,事后收件人发现短少、损毁的。
(八)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四百二十三条 邮局自支付邮件赔偿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查明邮局不应担负赔偿责任的,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将已领的赔偿款退回。如果找到原寄邮件的全部或一部时,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退还所领赔偿款的全部或一部,将原寄邮件领回;期满未来领取时,原寄邮件可由支付赔偿局酌情处理。
第四百二十四条 邮件赔偿标准:
给据邮件符合赔偿规定的,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挂号函件,每件赔偿人民币5元。非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每件最多赔偿人民币30元。对自愿放弃受领赔偿的,可以免费补寄与原件相同的挂号函件或快件,并在补寄的挂号函件或快件上批注“放弃受领赔偿,免费补寄”字样。如有需要,邮局可出具相关邮件丢失或损毁的证明。
(二)特挂,粮票、油票按实际损失赔偿同额的粮票、油票;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和共青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由邮局出具证明供寄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挂失补发。
(三)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全数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按保价额全数减去残留部分后所余的差额赔偿(如果受保价最高限额所限,保价低于实价,只按损失之数,照实价和保价的比例赔偿)。
(四)纸包,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每件最多赔偿人民币15元。
(五)各类给据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邮局在办理赔偿时已收的各项资费,除保价费不退还外,其他资费均应退还。
(六)各类给据邮件部分损毁或短少,邮局在办理赔偿时已收的各项资费均不退还。
(七)因邮局责任造成快件逾限,引起寄件人追究的,按所付邮费扣除其计费重量的挂号信函邮费后,全部退还寄件人。保价快件逾限时保价费不退。
(八)对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逾限,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 赔偿款的处理:
(一)属于责任事故的,由责任局支付赔偿费用,并应向责任人收回。
(二)支付赔偿局不是责任局的,应当填发归垫邮件赔偿款通知,通知应担负赔偿的责任局归垫,相关责任局接到通知后至迟在15天内归垫。
(三)责任局内部一时查不清责任先予赔偿的,可作悬帐处理,事后继续追查,经过一定时间仍查不清责任者的,每季清理一次,报经市、县局领导批准,在“邮政费用——业务损失费”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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