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邮件处理规则(1991版,邮电部)-3
(2017-04-20 17:42:28)
标签: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邮电部1991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分类: 中国公民依法维权手册大全 |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邮电部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 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邮件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传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各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邮件传递频次和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确定的邮件直封和经转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邮件处理规格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
各局应按照邮政总局颁发的《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作业,切实做到邮件处理安全顺畅。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便于邮件传递的组织,在全国设置若干个邮件指定转口局,担负邮件分发和经转任务。
指定转口局的设置和经转范围,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邮件的流量流向以及整体布局的需要,由各省局提出方案,经邮政总局核定后实施。
指定转口局及其经转范围一经确定,各局不得自行变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指定转口局应根据邮政总局的统一要求,按时对邮件进行流量流向调查记实,按照本规则直封经转和汇封的规定确定各类邮件的分拣格口和汇封关系,经核准后编定出、进、转口邮件的分拣封发工具资料,由分拣封发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邮件分拣封发实行计划作业。各局应合理的调配劳动组织和作业流程,具体规定各类邮件出、进、转口分拣封发作业处理的班次。并应根据邮运班次、运邮工具到开时刻和上级核定的本部门作业处理的具体时限,划分出各工序岗位的分段作业处理时限,并绘制《邮件分拣封发综合作业计划图表》,指示和协调各项作业正常有效的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局对各个作业处理工序、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作业内容、操作要求和处理邮件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分拣封发质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加强分拣封发生产场地管理,执行通信保密有关规定,严密看管邮件。各局要制订生产现场守则,实行封闭式作业。对于待处理和封发交运的邮件必须明确保管的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普通邮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局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分别建立直封关系:
(一)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之间。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以及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平常函件满十件,挂号函件满三件,包裹满三件。
(三)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之间;实行以指定转口局为中心辐射组织邮路的,该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市县局的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四)市县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县市局对外省各局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五)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六)市县局所属的分支机构,个别因交通地理位置特殊,业务量又特别大的,经省局核准后可执行市县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不够直封标准的邮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经转关系:
(一)指定转口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仍不够直封标准的,可封给路向合适的发寄局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可建立直封或封给本省其他合适的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则封给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市县局的,封交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局对未建立直封关系的市县局,遇有寄达同一市县局的包裹或印刷品重量够20千克的;包裹满十件的;每件包裹够装成四号整袋的;“红杯”或“红杯水”包裹满10千克的,可临时建立直封。但实行贴邮票办法收取包裹资费的分支机构,收寄的包裹一律不得对外直封。
各局遇有寄达同一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成批的平挂信件重量分别够10千克的,也可临时建立直封。
航空 邮 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确立封发关系:
(一)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另一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各类航空邮件,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
(二)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寄达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三)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发寄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发寄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四)本省的航空通运局之间可根据航班情况建立直封。
邮 政 快 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指定转口局之间,不论件数多少,均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的出口快件,如封给所在指定转口局经转影响时限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对本省其它市县局原则上应封往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如确影响时限的,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县市局与所在的指定转口局之间,以及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一律直封。
县市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外省各局的,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经转。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 挂 函 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便于分拣封发的作业处理,平挂信函在分拣入格时,应保持顺头顺面,并逐步实行按邮政编码分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平常信函分妥后,应捆扎成把,捆把厚度不超过10厘米,机器捆扎的厚度可以放宽至15厘米。捆把时,把签放在捆把上面,并把最后一封信的封面朝外。捆绳要扎牢,还要保护信件完好无损。
本口和转口合封一袋的其转口的捆把应附“平信捆把签(邮1223)”,把签应按规定填(印)写发寄局和寄达局名,并加盖日戳。本转混合分拣封发的或本口、转口(汇封捆把除外)单独封袋的可不捆扎把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的本口和转口的平挂函件,如果数量较多,寄达局又提出要求时,应当分开分拣封发,并在袋牌或套签上分别注明“本”、“转”字样。
第一百五十六条 平常函件袋要按下列规定加拴袋牌:
(一)袋内只有平常信函、明信片,拴“无单平信袋牌(邮1213)”。
(二)袋内只有平常印刷品,拴“无单平刷袋牌(邮121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间;县市局与所属的分支机构间,信函与印刷品可以合封。信刷合封时,信函应单独捆扎,不得散件混装。信刷合封袋拴无单平信袋牌。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信刷合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封发平常函件不填写清单,相关捆把签和袋牌都不用编号。
平常函件袋,应铅封交发(包括使用塑料带封扎,以下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分拣封发挂号信函时(包括汇款通知,以下同),应将转口的挂号套子、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套子、特挂随同一起分拣。小的转口挂号函件袋、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袋也可以与挂号函件一起分拣。上述邮件和袋套分妥后,要逐件登入“封发邮件清单(邮1201)”,登记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一)“号码”栏:
1.邮件,填写收寄号码。
2.袋套,填写袋套号码。
3.汇款通知,填写汇款通知上标注的汇票号码。
(二)“收寄局名”栏:
1.封发局本局收寄寄发的邮件、本局封发的出口袋套,不用填写。
2.封发局所属城市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可以只写局所编号;对封发局所属农村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和封发的袋套,可填分支机构的名称或邮政编码。
3.经转的邮件,登列挂号标签上的收寄局名。
4.经转的袋套,登列袋牌或套签上的封发局名。
(三)“投递局名”栏:
可以不用填写。但清单内有转口保价函件专袋、套登入时,清单仍应登注投递局名。
(四)“备注”栏,遇有下列情况时加注:
1.改寄或退回的邮件,分别加注“改”或“退”字样。
2.挂号袋套或保价袋套,分别加注“袋”、“套”或“△袋”、“△套”字样。
3.航空挂号邮件、航空挂号袋套,分别加注“航”、“航套”、“航袋”字样。
4.纸包,加注“0”字样。
5.回执,加注“执”字样。
6.特挂,加注“T”字样。
(五)“总件数”栏:
挂号邮件单结总数。挂号袋、套,保价袋、套,分别结总。为了便于核对和结数,应分先后次序登列,先登挂号邮件,封班前再登挂号袋、套,保价袋、套,避免混杂登列,以便于下一环节勾核。
第一百六十条
挂号印刷品和纸包可混合进行分拣封发作业。封发挂号印刷品和纸包时,可使用同一清单,但必须做到一单一袋,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封发邮件清单要复写一式两份。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登记完毕后,在末页“总件数”栏结总,并由登单人员盖章,逐页加盖日戳。
每一清单正页要同所登邮件捆在一起,清单夹在每捆第一封信下面,不许将几张清单合并捆在一起。邮件摆放次序,必须与登记顺序一致。挂刷和纸包的清单应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以便接收局核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封发邮件的各种清单(包括交发邮件的各种路单)除采用“非专号”办法的外,均分别编列顺序号码。编号自1号至1000号循环使用,按年换编。
凡使用“非专号”办法的均应在清单上部加盖“非专号”戳记。
上述单式上的文字、数字等内容如有更改、划销,正副页要一致,并且必须由封发人员盖章,不可签字。
第一百六十三条
挂号函件封套时,必须用纸包封或者用预制的“挂号封套(邮1224)”封装。用纸包封的套子,要加贴“挂号信函套签(邮1207)”。
挂号邮件封袋时,要按照下列规定拴挂袋牌:
(一)袋内装有挂号信函,挂号袋、套,保价袋、套的,一律拴“挂号信函袋牌(邮1215)”。
(二)袋内只装挂号印刷品和纸包的,拴“挂号印刷袋牌(邮1216)”。
第一百六十四条
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之间;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挂号邮件也可以与平常邮件合封。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平挂合封。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袋时,挂号邮件仍应按规定手续封成挂号袋或套,平常邮件要按规定加以捆扎。
平挂合封袋内,不论内装挂号袋、套多少,都应当随附“封发邮件总清单(邮1202)”,清单上登明内装袋、套的节目。总清单要装入清单套,放在挂号套子上面捆在一起。袋牌要用“平挂合封袋牌(邮1218)”,袋牌上填总清单号码。挂号信函和挂号印刷品合封的拴挂号信函袋牌。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套时,套内挂号邮件(包括散件和套子),应当一律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不用包封,但必须单另捆扎,不可以同平常函件混在一起。套内平常函件不包封或捆扎,但必须放在捆好的挂号邮件下面。合封套套面封口处应当贴“平挂合封套签(邮1208)”,套签上填封发邮件清单的号码。
平挂合封套只限市、县局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使用。
为简化手续,对发交航空和委办汽车、轮船带运的平挂邮件袋、套,应当合封成平挂合封袋,袋牌上并要批注毛重,以便结算运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千克以下的零数,可写至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四舍五入(以下凡批注重量均照此办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市县局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互封邮件时,如果因为给据邮件数量少,不便于按邮件种类分别封发,对包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与挂号邮件一起登入封发邮件清单合并封发:
(一)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包”字样。
(二)贵重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分别注明“△包”和保价金额。
(三)合并封发时一律封成袋,拴挂号信函袋牌。但有贵重包裹混封时,相关邮袋交由自办邮路或邮局派员押运的委办邮路运递时,要拴“保价袋牌(邮1217)”。袋牌上要写明整袋重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分拣封发作业中,遇有邮件使用“条形码标签”的,各环节均应注意保护其完整,勿使折叠、脱落和污染。
第一百六十七条
使用挂号扫描登单机的局,对寄达局和经手人员盖章以及邮件种类的批注可使用号码代替,代号必须固定,不得任意变动。
扫描登单机处理的邮件要和手工处理的邮件分别登单,不可混登在同一单内,但可封在同一袋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分拣时发现因地址不详或书写有误无法继续发往前途的邮件,可加贴“改退批条(邮1407)”予以退回,在批条上应注明退回原因并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
省会市局对无法发往前途的平常邮件,可在邮件封面上方加盖红色“收件人地址欠详退回”戳记,并在戳记近处加盖日戳。无法退回寄件人的邮件应交相关人员,按无着邮件处理。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指定专人或设专台分拣封发。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不得与其他邮件混合分拣封发。分妥后,应当逐件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要注明保价金额,对保价印刷品要注一“刷”字。登妥后批注总件数,并加盖封发人员名章和日戳,然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封发规格,核对总件数,填注重量并在清单上加盖名章,会同封成保价专袋或专套。专袋拴保价袋牌,专套贴“保价套签(邮1212)”。
第一百七十条
为了便利传递处理,封好的专袋、专套不准外走发运,必须装入挂号邮件袋、套或平挂邮件合封袋、套内,逐件登入相关清单内走发运,清单备注栏内注明“△袋”或“△套”字样。清单登好后应经指定人员检查,在清单上盖章,并会同封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待处理或非当班交运的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封装成袋、套,登簿交值班人员妥为保管(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均照此办理)。
普 通 包 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封发普通包裹,应当登注封发包裹清单。登单时,除按挂号邮件登列封发邮件清单相关规定办理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红杯”或“红杯水”包裹及商品包裹,相关备注栏要分别加注“小心”或“水”和“S”字样。
(二)必须按照一单一袋的办法分别登列清单,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包裹装袋时,应验看包裹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将包裹装入袋内,将清单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入袋内,拴挂“包裹袋牌(邮1219)”,袋牌上填明清单号码和件数,铅封后交发。
包裹封袋时还应当注意标有“红杯”或“红杯水”的包裹应当单独封袋,分别拴挂“红杯袋牌(邮1221甲)”或“红杯水袋牌(邮1221乙)”。红杯包裹如果数量少,也可以和其他包裹合装在一袋内,但每袋毛重应以15千克为限,包袋上加拴红杯袋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大件商包一律由收寄局用“非专号”直封寄达的市县局。大件商包的封发,应按一件一袋登列封发包裹清单,清单登记办法除在清单上注明“大件”字样外,其它与包裹相同。
大件商包袋拴挂包裹袋牌,并加挂由用户填写的大件商包标志牌,铅封后交发。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使用分拣机处理包裹的局,在分拣封发包裹时,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一)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以保证安全。
(二)包袋开拆后,要将包裹、详情单、清单三核对,勾挑无误后,包裹、详情单统一上机分拣,传输的包裹要单、包相符,看包面按键分拣,保证质量。
(三)拆出较大、较小、较重的包裹不宜上机的应分别处理。
(四)“红杯”、“红杯水”包袋和包裹不可上机,应另行处理。
(五)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或掉落、损坏包裹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人员或机修人员妥善处理。
贵 重 包 裹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贵重包裹应当指定专人处理,双人会同专袋封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封发贵重包裹应当登注封发保价邮件清单。登单方法除与包裹有关规定相同外,还要逐件登记投递局名和保价金额。
清单登妥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抄登规格,核对总件数,验看包裹封装规格,并在清单上签证,然后会同将包裹装袋,称整袋重量,将重量填在清单和相关袋牌上,再将清单连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在袋内。
第一百七十八条
登注贵重包裹封发清单的编号可以根据流量情况,以便于查询为原则,分别按接收局编列或采用“非专号”办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贵重包裹应当专袋封装,拴“贵重包裹袋牌(邮1220)”。
贵重包裹应当尽量交自办邮路和邮局派押的委办邮路运递。发交不派押的委办邮路运递时,贵重包裹袋应当与普通包裹一起登入封发包裹清单内,并合装一袋,相关清单备注栏要注明“△袋”字样,清单上端要划一红色“△”记号,以引起接收局注意。外袋按普通包袋规定拴挂普通包裹袋牌,不加任何保价字样或标志,也不批注袋重。如果没有普通包裹同时封发,应当将贵重包裹袋单独登入封发包裹清单,再套一条邮袋封发,有关手续与上述规定相同。封装外袋时应由双人会同办理,并在相关清单上签证。
航 空 邮 件
第一百八十条 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封发:
(一)航空通运局之间应根据确定的直封经转关系封成专袋或专套(套子不得外走)。
(二)非航空通运局封交航空通运局经转的各类航空函件,可以同水陆路同类的邮件混合封发,但应作到单独捆扎。航空挂号函件在登记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航”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类航空邮件的封发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水陆路同类邮件的规定相同:
(一)各类航空邮件套,要分别使用“平常航空套签(邮1209)”、“挂号航空套签(邮1210)”。
(二)航空保价信函袋套、航空保价印刷品袋套应当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与航空挂号函件合并封发;航空贵重包裹应当登入封发包裹清单与航空普通包裹合并封发,相关备注栏要注明邮件种类。
(三)各类航空邮件袋、套的袋牌和套签上都应当批注毛重。装袋时应当选用大小合适的航空专用邮袋。如果使用普通邮袋代替,除拴挂规定的袋牌外,必须加拴“航空袋牌(邮1225)”。
邮 政 快 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
指定转口局和确定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均应设置专门的快件台席组织作业,不可与普通邮件混合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封发快件,应当登注“封发快件清单(邮1231甲)”,登单方法除与挂号函件相同外,保价快件、“红杯”或“红杯水”快件可登入同一清单,但应分别在相关备注栏加以注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各指定转口局封发快件,应一律使用快件专用袋,拴挂“快件袋牌(邮1215甲)”。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以及县市局对本省指定转口局和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封发快件,一律使用普通邮袋,拴挂快件袋牌。
本市范围内互封的快件,只能使用普通市内专用袋封发,拴挂快件袋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县市局之间以及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间,实行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合封袋的,拴挂普通挂号信函袋牌,合封袋内的快件应与普通挂号信函妥善隔离,以利下一道工序进行处理。
县市局出口的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是否合封,由各相关局根据交接要求和作业分工,在不影响时限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 快件袋牌上的寄达局名和封发局名,应事先印妥或使用局名戳记,不得手写,以确保清晰。
袋内装有“红杯”、“红杯水”快件的,应加拴相关标志的袋牌。
交航空运递的,包括陆转航的快件总包,还应加拴航空袋牌。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应对平挂信函分别汇封,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往直达邮路上指定转口局的一律封袋外走。
(二)发往非直达邮路上各指定转口局邮件重量够1千克的,一律封袋外走;不够1千克的,汇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未建立封发关系的,可汇封给发寄局路向合适的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一律封袋外走。
(三)发往本省市县局邮件重量够1千克的一律封袋外走,不够1千克的,汇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八十九条
挂号袋套汇封时,使用封发邮件总清单,清单上登明袋套节目,拴挂号信函袋牌;平信套捆汇封时拴无单平信袋牌。
第一百九十条 航空通运局、指定转口局封往同一航空通运局经转的不止一件的航空小袋,应当汇封成航空总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指定转口局和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发交全程或一段利用航空运输的快件袋,均要按寄达干线航空通运局(包括其经转陆运范围内的指定转口局)汇封,登列“封发邮政快件总清单(邮1232乙)”,加拴航空袋牌。其中由该局转陆运的应与其“本口”的分别汇封,并在袋牌上填写“××局站转”字样。
袋 套 的 封 发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各类邮件必须装入邮袋或者封成套子发寄,严格禁止散件外走。
第一百九十三条 封发邮件使用邮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邮件的数量和种类,选择大小合适的邮袋。
(二)不得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和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等不能分明责任、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
(三)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也不得翻用邮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封袋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装袋:装袋时,给据邮件要实行邮件、清单和袋牌三核对,平常邮件要实行邮件、格口、袋牌三核对。
每袋重量以毛重30千克为限;“红杯”、“红杯水”包裹袋和使用非机动车辆运递的,以毛重15千克为限。
(二)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棉质蜡绳按猪蹄扣捆法扎紧(见图),捆绳要接近邮件,尽量不使内件活动。(图略)
(三)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垂直拴挂规定种类的袋牌;同时拴挂两个袋牌时,要分别从两个绳头穿上,防止袋牌互相遮盖。
(四)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将扎绳收紧,再将绳子交叉打结,然后用夹钳横夹铅志,务使钢模上的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在距铅志约1厘米处将多余的绳头剪去,并检查印志的质量。
第一百九十五条
使用手携扎袋器封袋,只适用于包裹、印刷品、纸包、信函袋。保价函件、贵重包裹和快件暂不使用。
使用手携扎袋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长塑带封四号及以上邮袋,短塑带封五号及以下邮袋。
(二)夹印在塑料带上的省名、封发局名字迹要清楚;扎紧后塑带不能脱扣。
(三)手携扎袋器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以保持使用灵敏和字迹的清晰。
第一百九十六条
邮件套子要用坚韧的纸张严密包封或使用预制的封套,厚度不要超过7厘米。套子两端要封严,保证不能从两端抽开。封妥后要根据内装邮件种类分别粘贴规定的套签,如系平常信函应加贴“平常信函套签(邮1206)”。套签要贴在封口上,并要按照图一示例在套签左上角和右下角加盖骑缝日戳。使用预制封套的,在背面按照图二示例加盖骑缝日戳。(图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捆把标签、套签和袋牌上的封发局和接收局名,除临时建立直封关系的外,应预先用戳记盖好或印妥。
对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和省会局本、转分开封发的,袋牌上除印刷或盖好这些局名戳外,还应在这些局名下加注“本”或“转”字样。
建立临时直封关系,采用“非专号”办法封发邮件时,对发往外省非指定转口局的,袋牌上还应在接收局名前冠以寄达省名。如果是支局对外封发的,还应在发寄局名前冠以主管市县名称。
袋 套 的 交 发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类邮件交干线运递的一律封装成袋,不可使用邮件封套。在送交发运前,应当按照邮运路向,分别登注路单。交由火车、自办汽车邮路、自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转趟车运递的邮件袋、套登注“收发邮件路单(邮1301)”;交由航空、不派押的委办汽车或轮船邮路运递的,登注“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1302)”,禁止不登路单发运。路单登注办法如下:
(一)收发邮件路单:
1.贵重包裹袋和其他邮件袋,必须分别填制路单。
2.封往同一接收局所有的平常邮件袋可以分类总登一格。
3.“红杯”、“红杯水”、贵重包裹专袋、大件商包袋,备注栏分别作相应的批注。
4.多页路单要注明页数,并在末页结总。
(二)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
1.不必按邮件种类分类填制。
2.路单上要分别邮件种类填明毛重并分类加总填写。
3.其他办法与上款有关规定相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交发的航空邮件如果到达寄达局的运递时间慢于或等同水陆路运递时间的,可与水陆路邮件合并封发,使用水陆路运递。除此以外,不得将航空邮件任意改发水陆路运递。
第二百条
交发快件邮袋应单独制作路单,与运输部门单独交接,不可与普通邮件混登混交。路单的制作方法与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同。
发交航空运递的快件,应登“收发航空汽车快件路单(邮1311)”,并按要求批注毛重。需由寄达航空通运局转陆运的,应在路单相关备注栏加注“××局航转陆”字样。
发交火车和自办汽车运递的快件,应登“收发快件路单(邮1310)”,由陆路运交航空通运局转航空运递的,应拴挂航空袋牌,并在路单相关备注栏加注“××局陆转航”字样。
第二百零一条 各种路单应填制的份数,应当按本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二条
各类邮件袋交运前,应当由指定人员检查封装规格,对外走的袋要与路单进行勾核,保证单、袋相符,交邮运部门签收。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二百零三条 开拆袋套,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拆邮袋时,应当剪断绳扣一股,不可损伤铅志;开拆套子时,要确保套签和内件完好;开拆包袋时,要小心倒袋,对拴有“红杯”、“红杯水”袋牌的,必须轻拿轻放。
(二)开拆手携扎袋器所扎的塑料封带,要用专用拆刀,以免损坏邮袋。
(三)开拆邮件袋套要做到一袋(套)一清。
(四)开拆保价函件袋、套、贵重包裹袋,要双人会同处理。
(五)同一批拆下的空袋、铅志、袋牌和套皮,在内件未经查核无误前不可合并混放。
(六)一批袋套开拆完毕后,必须认真检查拆下的空袋和套皮并及时清理开拆地点。
(七)为了保证袋内不遗留邮件,每开完一袋后要随即用手将袋撑开,采用“三角看袋法”(即用两手拿住袋口边沿,以肘撑入,将袋皮支成三角形,向袋内查看),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不得在开拆后将袋倒扣,代替验看。
第二百零四条 开拆邮件袋套时应当查核下列事项:
(一)袋牌、套签所标邮件种类、号码和内装邮件的种类以及清单上登记是否相符。
(二)内走平常邮件袋套捆有无误发。
(三)各类给据邮件与清单登注是否相符,有无误发;对保价函件、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应查验封皮、封志有无破损,登注节目有无涂改,涂改的节目有无加盖封发员名章。核对相符的应用红色“√”符号在相关邮件号码前勾挑。
(四)内装袋套有无破损和拆动痕迹。
(五)包裹应附的详情单是否随附。
(六)开拆平、挂汇封袋,内装的挂号袋套,必须逐件与总清单挑核。查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
第二百零五条 袋套开拆完毕内件核对无误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规定时限及时送交相关工作席位,平常邮件不用签收,各类给据邮件应有交接签收手续。
(二)对拆下的空袋、铅志、绳扣、套皮等物,分别存放固定地方,集中保管,妥为处理。
第二百零六条
各市县局收到大件商包总包后,不需开拆,应按标志牌上的收件人地址,在袋牌上批注相关投递局名后,直发投递局开拆投递。
第二百零七条
对运输部门交来的快件总包,接收时必须批注时间,遇有晚点影响作业处理时限的,除在路单上批注原因外并共同签证。邮件袋接收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开拆处理,根据封发计划,赶发有效车、航次和市内投递。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二百零八条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核出内袋、内套有下列情况应视为不合格,报告主管人员,加以处理:
(一)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之一的。
发现上述情况,均应开拆点验内件,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如果是转口的,应予重封,相关袋套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
(二)对漏登清(总)单的袋套,在相关来单上批注情况予以补登,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
(三)发现内装袋套误发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相关袋套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并要在相关来单上批明转发日期和转往何局。
平常函件袋套捆误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封发局缮发验单。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开拆给据邮件袋套发现未附清单时,应当将实际收到的邮件代补清单,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清单补一式二份,一份随验单附寄,一份作为进口清单存档,清单上要由经手人批注和盖章,并应由主管人员签证。
第二百一十条
发现内件短少、漏登清单、单包不符、更改划销未盖章、漏结数、错结数都应当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内件短少的,如有单无包等,应当将相关袋、套的封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相关清单备注栏要批注验单号码和所验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发现内件误发时,应比照本规则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改退邮件未贴改(转)退批条,未加盖改退戳记或批条手续不全,不能辨别批退原因的,应退发寄局补办改退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现各类邮件封皮、封志损坏或有拆动痕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同主管人员以代封纸代封或另加封皮妥封。
(二)注有重量的,要复称重量,附有内件清单的要点验。复称和点验的结果,都要在清单上批注。点验相符的邮件,重封后照发前途。
上述邮件在处理过程中要做好代封邮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封口处由经手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并加盖日戳。复称和点验不符的,重封后验知封发局。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投递局。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发现各类邮件有水湿、油污情况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查明水湿或油污原因,追查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现包裹受损、有渗漏、发臭等情况,应当会同主管人员拆验,并视内件受损情况,予以整理或重封。如内件是腐坏的食物,可先行销毁或抛弃,在来单上批注处理情况,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如内件已毁损不堪再用,原包不必转发或投递,应查明责任段落,验知收寄局(他局经转的,副份抄给经转局)转询寄件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需要重封的邮件,重封时应当尽量利用相关邮件原来的包装材料。如需要另购包装材料,除由于邮局过失而造成的以外,相关材料费应当在邮件封面(包裹在详情单)上批明,并通知投递局向收件人收回。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发现邮件上有脱落邮票痕迹,应当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到时邮票已脱落”戳记、日戳和经手人员名章。如果有私揭邮票嫌疑的,应当向封发局缮发验单,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必要时可以索回原封皮,验送封发局,凭以追究。
第二百一十八条
发现邮袋内有散落的物品,能查明是哪件邮件散出的,应当及时予以代封;如无法查明,应当设立专簿详细登记品名、数量、发现日期、相关清单号码、封发局名和有关线索,并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保管期为一个月,期满无人认领,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开拆袋套核出包裹详情单未贴(或未贴足)邮票或未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以及详情单上无检查人员盖章,应当向收寄局缮发验单,相关邮件照发照投。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加以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开拆袋套发现其他能给邮局带来赔偿责任或性质严重的差错,应分清责任,由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妥善处理,并向封发局或收寄局缮发验单,必要时并抄副份寄接收局或投递局。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邮件严重不合规格数量较大或屡验不改的,除应及时验知相关局外,并同时抄报相关省局和邮政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