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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贪念误事 人生前途尽失——以案说法

(2009-05-10 11:36:07)
标签:

教育

分类: 典型案例

 作者:张泽涛

近日,某校开除了一名大四的学生。该同学因在校内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民警审讯,该同学供认自2006年以来多次盗窃,盗窃的东西有手提电脑、手机、银行卡、钱包、羊城通卡等。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本着严肃校纪校规,又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给予了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该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获悉,该同学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履犯,而且累计偷窃物品价值超过五千元,属于“数额巨大”的盗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学校内时有发生学生小偷小摸的行为。学校因为考虑到对这些同学前途的影响或者金额不大,只给予其校纪处分,有些案件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是对这些同学最大的宽容,但并不表示学校以后在处理此类事件都是如此。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必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纵观国内的媒体,不难发现近几年来高校大学生校园盗窃案件履见不鲜。盗窃的物品从书本、鞋等日常用品,再到钱包、手提电脑等大金额物件一应俱全。有些同学还私自改装学校公共设备,进行窃电、窃水。莫小看这些校园里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学校认真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追究的话,有很多同学都会因此摊上犯罪之名,锒铛入获。

 

经分析,高校大学生校园盗窃案件履见不鲜的原因有三:

 

第一、某些同学法律意识不够,觉得小偷小模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殊不知,依《刑法》规定,盗窃金额达一千元以上,就可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一年内连续盗窃三次或以上的,也可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校园盗窃案件难于取证,除非当场被抓获,否则很难再进行事后举证;但事实上,校园里的警务人员通过现代的刑侦手段,已可掌握大部份的盗窃案件的证据,并进行起诉,只是鉴于学校教书育人的理念,给予了盗窃同学很大的宽容。

 

第三、学校基于对学生前途和学校声誉的角度考量,往往对学生盗窃行为给予较轻的处分,如警告或开除学籍,一般不会移交司法机关;这在某种程度上讲也让一些同学误理解为小偷小模行为并不严重,学校最多只开除学籍。

 

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素质群体,本应率先奉公守法,做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公民。但正如一句话所说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高校里面,也不乏爱贪小便宜,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学生存在。针对此类学生,我们只能奉劝,尽早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不要再犯。否则为此而给人生留下遗憾,丧失了美好的前程,辜负了父母的二十几载的辛苦栽培和老师们的期望,也使社会丧失了一名有用之才。这是所有人最不愿意看到的。

 

自古有云,人应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担当。大学生作为社会未来的栋梁,理应当仁不让挑起这份责任。身不修,哪来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和法律素质。

今日以此案例,与大家分享,共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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