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情形有哪些
(2014-04-03 15: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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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
分类: 会计职称考试 |
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种方法: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方法可以进行相互转换,对此,下面就来简单介绍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情形有哪些,在转换以后又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形: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
(1)计算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假定再次投资交易日和原投资交易日不属于一个会计年度,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①若综合结果为正商誉,则无需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②若两次交易分别为正商誉和负商誉,但综合结果为负商誉
③若两次投资均为负商誉
(2)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原持股比例)
贷: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的变动×原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原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个别财务报表
①处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
②剩余部分追溯调整
1>投资时点商誉的追溯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2>投资后的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的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2)合并财务报表
①丧失控制权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公允价值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②丧失控制权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调整分录
1)将剩余股权投资由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到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其调整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或做相反分录。
2)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其调整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或做相反分录。
3)将原投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其调整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或做相反分录。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情形: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处理。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按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优点为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核算简便;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权益法的优点在于: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