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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哪些

(2013-06-04 11:29:56)
标签:

不征税收入

教育

分类: 会计职称考试

  在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关于这三个方面,我们在下面的文字中为大家进行更加详尽的介绍。

  (一)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将财政性奖金分成三类: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一个授权性的规定,即授权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除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之外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至于应该规定哪些是其他不征税收入,笔者认为,这些收入首先必须具备与上述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相同或类似的特性。其次,这些收入必须能为企业或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所取得。因此,可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具体特性,补充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全部或其中若干项为不征税收入。因为这些政府非税收入,同样可为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同时也可以依据可税性原理及相关财政理论而确定为不征税收入。

  上述文字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不征税收入涉及到的三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同时,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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