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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主要有哪些分类

(2012-08-24 13:30:49)
标签:

经济法主体

教育

分类: 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那么,经济法主体主要有哪些分类呢?小编在下面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经济法主体基本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1)重要的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2)重要的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注意】某些部门可能同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3)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如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

  2、地位:经济强调主体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东奥小编在上面为大家讲解了经济法主体基本概念以及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希望大家都能够理解,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论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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