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热点法律的“废”“立”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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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热点法律的“废”“立”之辩
【核心观点】
《反体罚法》——“反”的是“造成后果的严重体罚”
7月31日至8月21日,《反体罚法》公投在新西兰展开。这几日,媒体的讨论很“热”:从网络民调看,主流社会偏向于维持现行《反体罚法》不变;从媒体互动看,华人社区似乎反对此法的呼声更高。
新西兰是全球24个立法禁止父母体罚孩子的国家之一(其他国家还有德国、西班牙、丹麦、荷兰、希腊等)。该法两年前由绿党国会议员Sue Bradford女士提议设立,当年在国会以113:8顺利通过实施,法律的要旨是严禁父母体罚孩子,情节严重者构成违法。为了防止“小题大做”、对父母教育孩子限制过多,在司法实践中,警方的执法尺度应该说非常“宽”——除非父母真的下手太重,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并不会适用该法。事实上,2年中,全国只有一个基督城的父亲因此被裁定有罪——换句话说,民众普遍担心的“打打孩子屁股”“轻微教训孩子”等行为并未被追究为违法。
但该法一直是政治家们进行政治博弈的“筹码”,行动党、家庭优先组织等以捍卫父母教育权为由,强烈反对《反体罚法》,希望以民意的力量推翻该法。于是,就有了本次公投——全体纳税人为此买单900万元。从法律上讲,本次公投结果并不必然导致法律的变更——只是一种民意的表达,“仅供政治家们”参考而已。
基于对《反体罚法》的立法精神、执法尺度以及法律稳定性的理解与考量,笔者个人倾向于支持“维持现法不变”。
从立法角度而言,该法是一种具有“更高道德标准”的法律——即把本来可以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比较“超前”,对国民要求更高,但这本身无绝对意义上的对与错、好与坏。如果该法还没立,我会选择“无需立法”——因为父母体罚孩子造成严重后果,完全可以依据相关刑事法律来定罪,而不必另立新法;但既然已经立法,我的选择则为“暂不改变”——因为这部法律本意尚好,且并未出现执行偏差。其实,修法、废法时的审慎与立法时的审慎并无二异,采取“严苛”“充分必要”“绝对理由决定论”的思维应是基本导向。如果,“低门槛”地就可以废止一项法律;那么,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再次陷入“立法容易—废(修)法不难—不行就改—改来改去”的轮回——而每一个“怪圈”的轮回背后,都不可避免地站着无数自己还全然不知的买单者。因此,我十分赞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从该法的实施效果看:《反体罚法》的“利剑”高悬,一来全国家暴事件已有所减少;二是客观上促使了父母教育方式的改善;三是警方以及法官在执行法律中并未矫枉过正,那种认为“轻打孩子即违法”的事情其实并未实际发生。
仔细审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打骂的确是一种“省事”“简单”“有时很有效”的方式,但其实是父母“偷懒”了,图省事了,无形中放弃了更好、更艺术、也更费事的教育方式,而这一切却要孩子来承受,且代代相传;同时,孩子在被打骂时,他们并没有充分的抗辩权——父母难道就没打错的时候吗?
从这几日华社打进电台的“call-in”看,很多华人情绪激动,义愤填膺地声讨《反体罚法》,认为“体罚孩子是父母的权力”“法律不该管家事”,其实,很多人对这部法律的具体内涵及实际执行尺度,并不十分了解——往往还是望文生义地以为“轻微体罚孩子也构成违法”,这就难免造成对话语境的缺失。如果本次公投的问题更加具体化,如“情节严重、造成伤害后果的父母体罚孩子的行为,构成违法”(事实上,该法就是按这个“尺度”执行了2年,并且还将继续这么执行——如果它不被废止的话),相信很多人的立场都会发生变化——或许,这就是文字的迷惑性吧。
退一步说,即使为了避免歧见,使《反体罚法》的立法精神与法律适用更明确——不至于“无厘头”地吓着“好心”父母,需要采取的“动作”也应是通过修法,使该法的个别条款明晰化,而不是全盘否定的“推倒重来”。
说句题外话,过多地强调“打骂合法论”,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华社很“厉害”、很“强悍”、很“暴力”——这既与实际情形严重不符,由此带来的社会效应也不好。
不禁想到前不久行动党强烈提出设立《“三振”法案》(即三次犯重罪,即终身不得假释),对此,不少民众也是一片叫好,大有“不支持《“三振”法案》,就是不关心社会治安,就是纵容犯罪,就是与民意为敌”之势。但值得思考的是:在善良初衷的背后,是否同样需要一颗理性的心?
一次立法意见征询会上,笔者居然算是“另类”地表示:绝对支持“收紧”立法,但更期盼现有法律得以严格、高效地执行;坚决支持严惩犯罪,但不赞同新设《“三振”法案》。
首先,严格假释条件的立法路径,首选应是完善现有法律,而不一定是另立新法。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比仓促立法、事事立法效果很好,成本更低,也才是解决问题之“本”;否则,新西兰不知还要“冒”出多少千奇百怪、形形色色的“怪法”呢!比如——为了严打犯罪,确需明确或者增加“哪些情形下”不得假释,不妨直接修订、完善现行相关法律即可,何必舍“简”求“繁”?动辄“另起炉灶”设立新法?那种随意立法、见漏补漏式的立法模式,不符合法律制定的基本逻辑,造成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往往还会顾此失彼、前后矛盾。
其次,三次重罪才不得假释,看似“收紧”了法律,其实并不尽然。设想一下其法律适用过程:那个屡教不改的重犯最终“终身不得假释”,得要多少年啊——进了出,出了进,无法想象该法的“首个吃螃蟹者”会出现在猴年马月?
再次,新西兰的治安形势的确日渐严峻,但要扭转现状,不能把“宝”全数压在“严刑酷法”上,不要指望“毕其功于立法一役”。放眼世界各国法制史,犯罪率的高低与法律的严与松,其实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很多人不了解或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这却是法制史上的事实。
就当下新西兰而言,既需要法律的梳理与“收紧”——因为新西兰的法律总体上确实偏松,也需要执法者执法理念、执法能力的调整与提升——法律执行不力、偏软、不到位,更是主要症结所在。而这两者缺一不可,互为影响,重中之重或在于:对受害人权益的“倾斜”保护;对罪犯权利的逐步限制;加大刑罚处罚力度;执法者执法能力的提升、执法权限的扩大等,而每一点改变都需要时间,需要耐心,需要社会实例的积累对立法者、执法者心理与理念的冲击与影响。
这事可以呼吁,可以造势,可以推动,但真的急不得,急了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