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费孝通先生的《礼治秩序》、《无讼》笔记
段海洋
(2006020105)
关于“礼治秩序”
什么是礼治?
提及礼治,往往让我们想到法治。一般来讲,包括中西方在内,我们都还是比较推崇法治的,认为法治社会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社会。费先生在《礼治秩序》中也指出:“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所以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而我想,人先构成国家,然后上升为一种叫做政府的权力机构,依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想法来制定法律,进而限制和制裁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人的行为。因为律法的制定者是人,针对者是人,执行者也是人,所以任何形式的法治都是以人为载体的。
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地区、乡土地区,法律的真实作用不是太大的。当然,我不是说乡土社会的人们不懂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事实上,他们不仅仅懂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并且他们在自身的生活中也是尽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的。在乡土社会中,人们之所以不太推崇法律,因为他们更相信一种类似于道德而又不是道德的、可被我们称为“礼”的规则。乡土社会中的礼,是乡土人们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传统习俗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历史文化的沉淀。当一个乡土地区的众人约定俗成为礼后,他们就要服从这种礼的限制的,并且,这里的服从并不需要太多的外力施压,是人们内心对礼的尊崇。
还需要说明的是,礼治秩序中,也并不全都是文明的体现。礼治社会中也有一些违法现象,譬如我就知晓这样一件事情:我们邻村有一个小偷,他喜欢半夜入室盗窃,众人发现后,并没有将他扭送到当地派出所,而是在村长和村支书的带领下,首先要求他返还所偷得东西,然后给他两条路径,或者从此金盆洗手,再不做偷盗勾当,或者离开我们村庄。从现代法律角度看,偷盗是一种非常卑劣的犯罪行为,但村里人们对他的应对措施却令现代的法学人士大跌眼镜。同样,村里人给那小偷的选择也是有很大缺陷的,谁能保证他离开村子后不会继续行窃呢?而把他赶出村子是不是也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呢?
所以,礼治社会不是一种最适合人们生活的社会,但是对于中国的乡土社会而言,其积极意义是非常大的,它的存在也是非常合理的。
关于“无讼”
基于礼治社会的乡土地区,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较为平静,令一方面,当产生一些不是太大的矛盾甚至产生一些较大的矛盾时,人们也会通过“礼治”来解决,通过本地年长者或者长老或者有权威的人或者村长村支书来调解,提及调解,费先生也说:“调解实际是一种教育过程”,又说:“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当产生一些矛盾时,有时是比较大的矛盾时,乡土地区的人们是不喜欢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在中国的众多乡土地区,人们往往更加相信“家丑不可外扬”
,往往推崇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解决矛盾。基于礼治秩序的乡土地区的人是好面子的,相比城市居民而言,他们不愿意和自己的同乡或邻里对簿公堂,因为这样讲在面子上是过不去的,以后见了面还怎么相对而视、怎么讲话?这里我们还是凸显礼治的作用。礼治秩序导致无讼的存在,而无讼又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在处理一些事情时尽力避开法律。所以费先生也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们怎样去应对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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