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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

(2018-05-04 09:18:56)
中国税务报
2018-02-23

张方 纪宏奎 赵辉
特许权使用费指权利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向非权利人收取的费用。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外,需要扣缴所得税。 支付对象为非居民企业的,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地。所以,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款项,或者变更、修改合同,或者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的,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规定,在计算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对象为外籍个人的,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境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许可各种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同时,扣除项目中还应包括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因此,在为境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从收入中扣除后,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对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网络
       问: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定义注解,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界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类款项。也有一些税收协定中还明确规定,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稿或设计方案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特许权使用费是围绕对财产使用的权利而产生的所得,所以,如果某境外企业或个人已经拥有某项设计方案、计划或商标,因许可境内居民企业使用该方案、计划或商标而收取的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若境外企业或个人按境内居民企业需求专门进行有关设计或制定计划,且设计方不拥有成果所有权的,那么,设计方收取的服务费属于劳务费,非特许权使用费。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无论是否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如果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视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适用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条款。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收取的有关资质证明等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境外公司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某些资质认证而收取的服务费,一般来说属于劳务性质。但如果上述资质证明无需对产品进行专门检验,而是用户通过加盟会员或缴费购买的形式,则应视其为商品或商誉的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的范围。
  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相关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所得。因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此外,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应为劳务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问:境内单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
  答:“营改增”以后,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外,属于“营改增”范围的服务费支出,还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境内单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向国税机关缴纳还是向地税机关缴纳?
  答: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应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分别向主管该境内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缴纳。境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管辖的,就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境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管辖的,就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如果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现代服务业的,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为6%。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根据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孰优原则确定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则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10%,应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的10%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同一非居民企业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时限为几个工作日?
  答:根据《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59号)中的相关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暂定为已设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岗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因此,按规定,我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时限统一为20个工作日。若出现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情形,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税务机关均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具体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修改合同,或者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问:居民企业以外币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选择何种汇率代扣代缴税款?
  答: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应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非居民企业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是否可以扣除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款?
  答: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答: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需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根据税款负担对象的不同区分以下情况:
  1、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此时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增值税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6%)
  扣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示例如下:
  如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约定税款全部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假设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12%,企业所得税税率10%,应扣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含税金额=100÷(1-6%×12%-10%)×(1+6%)=118.73万
  扣缴增值税税额=118.73÷(1+6%)×6%=6.72万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8.73÷(1+6%)×10%=11.2万
  扣缴城建教育费附加额=6.72×12%=0.80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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