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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暂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2017-03-15 20:08:40)
标签:

税收

分类: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12366.chinatax.gov.cn/rdwtWebBLH_rdwtShow.do


企业所得税—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公司2010年5月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时未取得发票也未入账,2013年6月份取得了发票并入账,那么公司可以补提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份的固定资产折旧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对于上述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情况,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避免税会差异,可调整固定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对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固定资产的净值(计税基础-已计提折旧)按剩余期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2.企业2013年购入固定资产,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发票,按照合同金额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在投入使用后12月内,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发票的,可按照合同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

 

3.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规定“存货正常损失”是否包含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规定的存货正常损失不包括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以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时不计提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能计提折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投资资产,在会计上未计提折旧,未确认资产的折旧年限,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条件。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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