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26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部分是否继续有效答复
(2012-06-26 08:07:12)
标签:
税收法律财经杂谈 |
分类: 税收与法律 |
详细问题信息
问题号: 113584
提交时间: 2009/07/06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财税[2003]26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部分是否继续有效
问题内容: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二条规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问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谢谢!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
三、……;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六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财税[2003]26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部分已不再执行,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