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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白,为什么要在“死者”复活后才能还他

(2010-05-10 18:24:29)
标签:

法律法治

赵作海冤案

被害人复活

公安纪委

刑讯逼供

杂谈

分类: 随笔杂谈

 http://pic2.iecool.com/mingshendili/guojiazhengzhi/guojiazhengzhi2_0060.jpg

“死人复活”,冤案揭底。案件一波三折,如古代公案小说般离奇、诡秘,让人嗟叹、让人感怀,也让人心痛。近几年,常有冤案见诸媒体,如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案,河北唐山的李久明案,云南的杜培武案,如今,河南又出了赵作海案。

1998215,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199710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19995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9日刑事拘留。510日至6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125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河南省高级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然而,今年430日,“死者”赵振晌“神奇复活”了,他回到了赵楼村。原来,19971030(农历929)夜里,赵振晌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因担心赵作海报复,也担心赵作海被其砍死了,就收拾东西于1031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直到去年患上偏瘫,无钱医治,才决定返回家乡。5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立即释放。

如果没有被他“杀害”的被害人赵振晌的“复活”,赵作海也许一辈子就呆在监狱度过他的余生,也必将以一个杀人犯的形象存留在世人的记忆里,他的亲人也将背上无法洗刷的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恶名苟延残喘地生活下去。而今,这个“死去”的被害人回来了,赵振晌用这种偶然的方式证明了赵作海的清白,洗刷了他的冤屈。这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历史上又一起令人苦涩的冤案。

更有甚者,湖南的滕兴善和河北的聂树彪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赵作海运气更差,他们被剥夺了生命,成了枪下冤鬼,带着人间的冤屈进了另外一个世界。

那么,冤案为什么会屡屡被“生产”出来呢?

其一是司法制度存在缺陷。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如何能作出和现场情况“相一致”的供述呢?如果无辜者不具有孙悟空那样的特异功能,也不是神经病的话,那么,唯一答案就只能是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了。警方的侦查结论,自然还必须接受检察起诉和法院审判的反复检验,而任何冤错案件,在证据体系上都不可能完美无瑕,为什么检察和审判这两道防线又是这么苍白无力而纷纷缴械呢?这就暴露出我们的司法制度还存在深层次的缺陷,亟待完善。

其二是我国的人治色彩还很浓,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事屡屡发生,一些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好大喜功,追求所谓“政绩”而违规办案。据我所知,两类案件最易出冤错案件,一是从上至下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的“命案必破”,公安机关破案的压力相当大,为了完成任务,一些干警不得已而出手“刑讯逼供”,难免会殃及无辜;二是省市乃至更高级别领导批示的有影响的特殊案件或所谓“专案”,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政治任务或向上级邀功请赏,有的办案人员铤而走险不惜自己以身试法而实施“刑讯逼供”,从而造成冤案。如我的博文《并非醉言》就是某县纪委的办案人员为了完成所谓上级领导批示的任务,而不惜违法违规办案和刑讯逼供,酿成冤案。

网友法门老犬说得好:汶川和玉树大地震的遇难者,他们遭受的是来自自然的灾难。而作为冤案的主角,他们所遭受的痛苦却来自于我们自身制度的缺陷和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暴政。自然的灾难,我们或许不能选择,但是,作为社会的灾难,我们却是可以有所作为加以避免的。

不管是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还是今天的赵作海,他们的冤屈不应该成为过眼烟云,而应该在共和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刻下他们的名字,时时唤醒那些法律的执行者,也包括那些自视为伟大的人们能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地执法。

阿弥陀佛,但愿老天开法眼,定教冤案绝人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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