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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站冻死学生,能私了了之吗?

(2009-12-25 21:28:38)
标签:

山东

冻死学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

私了

圣诞节

卖火柴的小女孩

杂谈

分类: 随笔杂谈

 

据山东商报25日报道,山东潍坊市罚站冻死学生事件有新进展,一是临朐县五井中学正副两名校长22日晚被免职,二是24日下午5点多,张继鑫的继父张本勇向记者表示,这件事情已经“私了”解决,钱一次给清了,他们将不再追究任何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那么,老师罚站冻死学生,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能不能私了呢?

按照我国法律,民事案件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私了”解决的,而刑事犯罪案件则是公诉案件(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除外),是不可以由双方“私了”解决的,须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近年来,司法机关确实在探索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即民事部分的私了解决)的作法,但只是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并且只限于民事部分,刑事部分还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对民事部分已和解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分。

显然,如果该老师罚站冻死学生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话,那么就不可能“私了”,充其量也只能是民事部分的“私了”。

根据多年的法律工作实践,本人认为,如果张纪鑫确是老师罚站,事后该老师又忘记此事,致使张因长时间罚站而冻死的事实成立的话,那么,该老师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法理分析略)

山东商报的报道还说,记者曾多方联系临朐当地的教育、公安等部门,试图了解这一事件的“私了”细节,但都没有成功。因此,我相信死者家属所称的“私了解决”也只是民事部分的和解,而不可能是刑事部分的“私了解决”,否则,对案件的处理是不公正的。

圣诞狂欢夜,少年逐乐时。此刻,我却怎么也欢不起来,站在窗前,凝望着窗外的凄风苦雨,心情异常沉重,由花季少年张纪鑫被冻死,联想到安徒生笔下在圣诞节之夜冻死的卖火柴的小女孩。卖火柴的小女孩被冻死是因为贫穷,而张纪鑫却是因老师的麻木、失职、犯罪!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该校一老师竟称孩子“死得很安详、很舒坦”,校长竟称是意外事件。多么老实、多么善良、多么坚强的孩子啊,宁死也不违抗老师的体罚,即使老师的体罚是违法的。唉,悲哀啊!

但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以告慰天堂的小鑫,但愿现实版的“卖火柴的小女孩”不再发生,但愿花儿都能茁壮成长,孩子们都能平安幸福......

   

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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