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里看花说“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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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河南高晓松酒驾交通法律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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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明显,追逐竞驶(飙车)入罪,需要有“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驾不需要有“情节恶劣”的附加条件,即只要是醉酒驾驶(法定标准是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味着醉酒驾车,正式被作为犯罪进行追究。
河南、北京等地先后发生“醉驾第一案”,已有多人因为醉驾被定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刑罚。
2011年5月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抓获时,侯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这是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例已宣判的“醉驾入刑”案件。
5月9日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高晓松成“明星醉驾入刑”第一人。
但就在昨天,最高法又下发通知醉驾案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
据最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公众对此反映强烈,认为有关部门朝令夕改,令众多驾驶者无所适从,茫然不知所措。
其实公众质疑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司法机关信任的缺失。
但这并不妨碍一场前所未有的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风暴,正在全国各地相继掀起。
风暴缘起于酒精引发的一幕又一幕令人痛心的交通肇事案:
1997年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原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把人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张为此被判处死刑。此案曾被全国关注,是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
1998年湖南株洲市金狮啤酒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赵湘杰酒后驾车,在不到900米的距离内连续肇事三起,将两人撞伤、一人撞死后扬长而去,此案也曾备受关注。
私营老板张明宝在南京醉酒驾车酿成5死4伤的惨剧;
在杭州刚刚画好的爱心斑马线上,醉驾司机魏志刚撞死16岁少女马芳芳;
在黑龙江省鸡西市,50岁的张喜军酒后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撞20多人,造成两人死亡、7人住院;
上海街头,男童被撞出50米,司机也是酒后驾车……
其间,因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被判死刑的成都青年孙伟铭,成为了酒驾肇事风暴的最中心。
酒后驾驶行为,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推向了“全民公敌”的位置。全社会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关注前所未有,公安机关严格查处酒后驾驶的工作力度也是前所未有。
古人云,“祸兮福所倚”,“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在这场前所未有的整治酒后驾车的风暴中,我们应该反思什么?
就“醉驾入刑”来说,其立法原意在于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挽救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为什么在原来的交通肇事罪之外,还要新增一个“危险驾驶罪”,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呢?就是因为近年来,特别是2009年的几场著名飙车、醉驾案惨绝人寰,引发了公众强烈的立法要求。原来的
“交通肇事罪”只能惩罚已酿成的惨祸,而那些醉驾、飙车者,虽然已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却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进行处罚,如此操作不足以威慑这些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必须防患于未然!民间的意见终于反映在刑法修正案中。
法无定法,则无法。最高法固然可从司法谨慎的角度,强调刑法原则。但民众更担心,用逝者的鲜血和生者的呐喊换来的醉驾入刑,被这项原则“虚化”成一纸空文。
酒后驾车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文化问题。酒后驾车的背后是两种文化的冲突,即交通文化与酒文化的冲突。
交通文化的核心是安全,而当饮食文化与交通文化冲突时,交通安全文化理应优先于饮食文化,全社会应该树立“安全”优先的文化原则。在有的国家,向开车的人卖酒也是要被追究责任的,这就是交通安全文化优先的体现。而我们常见的供酒者、劝酒者基本就没有树立交通安全优先的文化。因而治理酒后驾车,不仅仅是调整立法的问题,更要在全社会树立安全文化优先的原则,进而才能解决各种文化冲突的问题。
现在之所以出现对于酒后驾车如何处罚的争议,原因之一就在于交通法律和交通文化的滞后。由于发达国家的交通法律和交通文化都已经成熟,一旦出现酒后驾车的情况,就会有已经成熟的机制予以处理,而不会像我们今天这样还在就如何处罚进行争论,这其实也是我们的交通法律、交通文化更新速度慢、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有缺失的表现。
酒后驾车的背后是深层次的文化冲突,因而应该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文化观念,让大家自觉服从“
安全”,加强自律,从而真正解决酒后驾车等违背交通安全的问题。
让我们且看挪威和日本是如何处理醉驾行为的:
2008年10月的一天,挪威的一名富豪在酒后驾车行驶了大约400米后,于2009年5月12日被判缴纳罚金70万挪威克朗,约合10.9万美元,并被吊销驾照2年零3个月。挪威东阿格代尔郡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根据均衡性原则,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这名违法者比多数人富有这一事实。这名男子在当时拥有大约3660万美元的财产,当时年收入大约11.7万美元。
2009年5月17日,在日本福冈,一名醉酒肇事司机因“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著名作家和赛车手韩寒曾说:“我们看美剧,可以发现,无论情节多么的急迫,可能总统就要被杀,核弹就要爆炸,城市就要生化,敌人正在追杀,主演只要上车以后,第一个动作一定是把安全带拉下来,无论是《越狱》还是《反恐24小时》,或者是其他美国电影,主人公哪怕是各种比汽车要更结实的侠,都得乖乖地系着安全带。”影视剧当然来源于现实生活,并反映现实生活。反观我们国内,甚至是一些警察和专业人员,在追踪逃犯和执行公务时,也是不系安全带的。系安全带的意识就相对淡薄了很多。
要知道,系上安全带,不酒后驾驶,是在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