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发2004第十七号文件
(2014-10-30 18: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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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流转 |
分类: 人文历史,社会法制,科学普及 |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郊区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郊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是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实现郊区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更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破解“三农”问题,推进郊区城市化,实现郊区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需要。
1997年以来,我市郊区农村开展了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主导地位。但是,在郊区农村土地承包中还存在着诸如一些地方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或只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多数土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一些地方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后,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一些地方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和征占收入的管理使用不民主、不公开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承包经营土地收益增长较慢、占农户总收益比重较低的情况下,诱发的矛盾不明显、也不激烈。但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政策的实施,农户从承包经营土地中获取收益的增长很快,农民要求承包土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地方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能否搞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动,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郊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郊区落实农户土地经营权工作总的原则是:坚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土地确权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除“四荒”地外,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都应当纳入确权土地范围。绿化隔离带等绿化用地,按照“谁占地、谁补偿”的原则,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土地收益。
土地确权方式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方式,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在一轮土地承包和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将全部农业用地人均确地的,要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长期稳定。
(二)二轮土地延包中,没有确权确地到户,或只将部分土地确权确地到户,农户要求直接承包经营土地的,要确权确地到户;对不要求直接经营土地的农户,可以确权确利,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农民的土地收益。
(三)城乡结合部等人均土地较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可以将土地确权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在明确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流转机制,承包权变股权,参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
(四)未经民主决策,将集体土地大面积、长期限、低租金承包(租赁)给大户或外来企业的,要注意保护生产力,保护农民利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规范流转程序、修订承包(租赁)合同、提高租金的办法,对原承包农户给予并提高土地流转收益;协商不成的,依法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
(五)已经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土地平均承包到户的,对原来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在具体操作中,要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创造新的确权方式。一个村可以确定一种方式,也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由农民自主决定。要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规范操作程序,把基础工作做实、做好。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承包期限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性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规范进行。农户流转所承包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多种方式。鼓励种田能手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发展专业承包、规模经营。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办法,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对农户流转出来的土地进行直接经营或者出租,所得收益按照农户持有的土地股份进行合理分配。本村范围内接转的土地,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统一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确保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价格和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发包方及其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做主或截留、扣缴。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拥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各地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下列条件确定:
(一)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二)按照市政府制订的有关政策进行异地搬迁的水库移民、强泥石流易发区和采空区移民以及其他政策性移民。
(三)上述两类以外的农业人口人员,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履行前述条件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户口迁出村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四)全家转为小城镇户口的农户,未办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子女顶替等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凡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界定是非常复杂、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对于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功能,保证公平、公开,维护各方权益。
五、加强对土地确权和流转工作的领导
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确权进度。要充分认识土地确权工作的复杂性,深入研究,精心指导。郊区各区县党委、政府要把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采取区县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的办法,明确任务,分工负责,限期完成。
要加强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使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各级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推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提供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与流转法规政策的培训,做好《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土地承包合同鉴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司法部门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中发生的各种诉讼案件要及时处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土地确权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要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集体土地发包、出租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此文件发至地师级,加发乡镇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