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自留额确定的一个简单方法
(2015-12-31 12:01:24)
标签:
精算再保险 |
分类: 再保险/非传统领域 |
如何确定自留额,是一个再保险领域的传统问题。有好多理论上的方法,有一些不太好在实务中应用,而有一些简化后则可以在实务中用起来。下面,介绍一种在实务中很方便应用的自留额确定方法。
比如,用一个简化的假设示例,一个保险公司的净资产(资本金加资本公积)是30亿元,每年做的保费量是100亿元,在过去的10年里,有9年业务的
combined
operating
下面,稍微有一些理论推导,但是在这里尽量简短解说。
根据精算学中的风险理论,这家公司的净资产是30亿元,假设监管或者公司自己的风险偏好是确保公司的破产概率小于1%,也就是俗话说的保证保险公司100年不破产(尽管这种说法略微有一些不严谨,但是很易于大家理解)。这样,根据风险理论,能够计算出破产调节系数大约等于 k0 = -ln0.01/30 =0.1535。k0 的倒数就是 6.5144,容易理解地讲,这个数的含义可以理解为,这家保险公司的利润波动性不能超过6.5114这个可以接受的水平。
那么现在公司的利润波动性有多大呢?来计算一下公司目前的破产调节系数 k1= 2*1.6/57.6=0.05555, k1的倒数就是 18,也就是说公司目前的利润波动性是18,可以看到远高于可以接受的6.5114的水平。
如果是这样,怎么来计算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出比例呢?
很简单,我们用 k1/k0 = 6.5114/18=36%,这个数就是保险公司应该自留的比例。换句话说,应该将64%的业务通过成数比例分保的形式分给再保险公司,这样安排以后,这个保险公司就可以实现破产条件系数为k0,也就是说利润的波动性控制在 6.5114.
以上就是一个简单的确定再保险自留比例和分出比例的方法,可以看出,它的优点是很容易在实务中使用。至于其中的风险理论和公式推导是如何来的,有兴趣的同仁可以自己去查找一些精算学中风险理论的相关书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