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绝对免赔额和责任限额的关系
(2009-02-12 12:41:26)
标签:
免赔额责任限额教育 |
分类: 业务与报价 |
关于免赔额的话题很多,比如免赔额的类型就是一个有趣的话题,近些年国际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免赔额设置方式,比如递减免赔额(Disappearing
deductible),很值得国内市场去借鉴,Beryl曾经就这个有趣的话题写过一些小的评论,向一些保险专业的报纸投过。今天这里不是讲这些新型免赔额设置形式,而是要解释一个很基础但有很重要的问题,是关于绝对免赔额的,它究竟应该包含在保单的责任限额中还是不包含在责任限额中的问题。
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的提出:一张公众责任险保单的责任限额为200万元,绝对免赔额为20万元。假设发生这样一个损失,被保险人向公众负的赔偿责任是300万元。请问:这时保单需要赔偿多少?是按照责任限额赔200万元?还是按照责任限额扣除绝对免赔额后赔偿180万元?也就是说,绝对免赔额是否包含在责任限额之中?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有那么一点点的歧义。从原理讲,“责任限额”就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在这个例子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似乎是200万元而不应该是190万元。
在这里不想纠缠于法理,只想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建议。其实,这个问题应该在保单承保时明确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的纠缠。在这个例子中,实际上赔偿200万元或者190万元都是可能的,只要事前在保单中约定好。
在国际市场上,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约定:一种是 Impairment of limits
指责任限额中包含免赔额的情况,如果保单是这样约定的,那么上面的案例中的赔款应该为190万元;另一种是
Reduction of
Damages,如果是这样,上面案例中的赔款应该是200万元,即责任限额不包含免赔额部分,这时保单类似于一个超额保单(Excess
Policy)。
明确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会影响对业务的估价。很显然,两种对绝对免赔额的约定下的保单价格是不一样的,第二种约定的保单报价应该比第一种高一些。如果这个业务有购买超赔再保险的保障,不同的免赔额约定含义对超赔价格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如果超赔中含有Drop
down条款,对超赔估价的影响会更加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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