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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的兴起及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by HiuHuen
财务再保险这个崭新的名词,最近几年间忽然成为国际保险与再保险业的重要论题。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与欧洲的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相继因涉嫌滥用财务再保险合约为其他公司或自身粉饰财务报表而受到司法调查。这提示我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已经上市或者拟上市的保险公司很有必要对财务再保险这种非传统的再保险安排方式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财务再保险的兴起
财务再保险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源于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市场,起初是由于美国遭受的自然灾害太多,使美国传统财产与责任保险市场蒙受巨额损失,产险保险人希望能够从再保险人获得财务上的帮助,从而创造出财务再保险这种与传统再保险在安排方式上具有很大不同的新型再保险合约。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人寿保险人发现财务再保险这种新的再保险方式同样能够帮助他们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财务再保险开始被运用到人寿保险行业中。
财务再保险与传统意义上的再保险安排方式有着较大的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财务再保险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并通过合同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的转移。换句话说,直接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的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
二、财务再保险的类型与作用
财务再保险在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与人寿保险市场上均有运用,但在两个市场上的安排方式有一定的差别。在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上,常见的财务再保险类型有财务成数再保险、未决赔款转移再保险(LPT)、追溯累积超赔再保险、预期融资累积超赔再保险,以及伦敦劳合社使用的时间与距离再保险(T&D)等。在人寿保险市场上,常见的财务再保险类型有一年续期定期再保险(YRT)、共同保险、修正共同保险、资金保留式修正共保等。
在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上,财务成数再保险是财务再保险的第一个典型安排方式,直接保险人将部分或全部未到期保费准备金转移给再保险人,获得再保险人支付的手续费以补贴展业费用,从而提高法定盈余。未决赔款转移再保险也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财务再保险安排方式,直接保险人将部分或全部未决赔款准备金转移给再保险人,从而摆脱长尾赔款对经营的干扰。追溯累积超赔再保险是对未决赔款准备金提供有效保障的另一种再保险安排形式,不利进展导致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负责赔偿。预期融资累积超赔再保险,它与追溯累积超赔再保险较为类似,区别在于前者保障的是未来将要发生索赔的赔款不利进展。时间与距离再保险是一种纯粹满足财务目的的财务安排,直接保险人先将一笔名义保费支付给再保险人,然后再保险人在未来约定的几个时点将事先约定的名义赔款金额支付给分出人。在人寿保险市场上,一年续期定期再保险合约中,直接保险人按照风险净额(NAR)而非保险金额安排再保险,再保险人承担分出保单中超过分出人自留额部分的风险净额,这相当于直接保险人对自身的风险净额购买一年定期保障。在共同保险方式下,直接保险人将保单面值的一部分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有义务提取相应部分的责任准备金。修正共同保险是共同保险的一种改进形式,它使直接保险人保留分出部分的保单准备金负债以及其对应的资产,再保险人不再对分出的相应部分提取责任准备金,这样,修正共同保险在现金流特征上可以近似视为以日历年为基础的YRT,因为在扣减准备金调整和分保佣金等项目后剩余金额接近YRT的风险保费金额。资金保留式修正共保是对共同保险的进一步改进,它使直接保险人保留分出部分的保单准备金负债对应的资产,但是将准备金负债转移给了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依然需要提取分出部分相应的责任准备金。
三、财务再保险的特征及与传统再保险的差别
虽然有人曾经试图给财务再保险下定义,比如我国台湾地区颁布的法规《保险业办理财务再保险业务处理要点》中提到,“本要点所称财务再保险,指保险人交付再保险费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所承担显著危险所致之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之契约。前项财务再保险应为一年或逾一年以上之契约。”但是,实际上人们很难给财务再保险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因此描述与判断一个再保险合约是否是财务再保险合约的最佳方法是看它是否具有财务再保险的特征。
财务再保险是一种只将有限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改善分出人的财务结果。“有限”一词意味着再保险人接受的风险被大大减少,这种减少是通过多变的合约条件实现的,这些多变的合同条件有时被成为“结构(Structure)”。当然,由于接受的风险减少了,再保险人的期望收益同样也被减小了。
通过对结构的设计,财务再保险合约只将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之中的一种或两种转移给再保险人,这一点是财务再保险的本质特征,也是财务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的根本区别。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第113号准则中,将保险风险定义为承保风险与时间风险,并规定只有在再保险合约中明确规定承受此两种风险,才可被认为是再保险交易,否则被视为财务上的融资或存款契约。然而,如何为财务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划出一条清晰明确的界限,依然在国际保险业中存在争议。在完全风险转移与无风险转移两种状态之间是一段连续的风险转移概率区间,实际上任何的再保险合约都可以通过对结构的设计来减少风险转移的程度,从而演变为一个有限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合约。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尝试使用量化概率的方法来对风险转移的程度进行判断,比如我国台湾地区颁布的法规《保险业办理财务再保险业务处理要点》中提到,“第二点所称显著危险,系指保险人所移转之危险,发生损失机率大于百分之十,其应收受再保险人款项现值与应交付再保险人款项现值之比率绝对值大于百分之十。无法符合前项条件者,得由签证精算人员参照相关资料,进行合理的预测,说明该再保险契约已移转显著之危险。”前一句即所谓的“10—10原则”。
除了上述本质特征之外,财务再保险通常还具有以下特征,这些特征并不是财务再保险的本质特征,因此财务再保险合约常常具有其中的几点特征而未必具有全部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合约通常是多年期的;再保险保费较高,通常是再保险责任限额的一个较高比例(比如70%);合约中通常含有利润分享(Profit
Sharing)条款,等等。
随着国际保险与再保险业的发展,财务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之间的界限愈来愈模糊。传统再保险通过在合约中添加各种条款,将承保风险、时间风险或者投资风险保留在分出人自身,而使再保险人仅仅接受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中的一种或两种。正如金融工程产品是通过充分利用与重组远期、期货、期权与互换等基本金融衍生工具合成而来一样,财务再保险通常也可以通过充分利用与重组再保险基本条款合成而出。这些常用的再保险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保单分保基础(Attaching
Basis)、保费责任的转入与转出(Premium Portfolio In/Out)、赔款责任的转入与转出(Loss
Portfolio
In/Out)、分保手续费条款等等。通过这些条款的设计与组合,一份看似传统再保险合约很有可能被设计为仅仅转移承保风险、时间风险或投资风险中的一种或两种转移给再保险人,而将其余风险保留给分出人自身。财务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之间的模糊界限与再保险合约设计的灵活性,给国际再保险合约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更大的挑战。
四、财务再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近年来,国际再保险业发展迅速,再保险结合传统风险分散与金融创新的趋势日益突出,财务再保险以及新型风险转移产品(ART)等受到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机构更高的重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财务再保险以及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对保险精算技术水平的要求较传统再保险高出许多,各种基础条款的设计与组合将直接影响着再保险合约中蕴含的风险,而对这些风险的有效识别与合理管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精算技术水平的高低。因此,要想能够有效地运用财务再保险,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提高自己的精算技术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保险公司科学管理质量的提升。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在财务再保险出现的早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财务再保险,认为其只能粉饰财务报表,美化财务状况。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保险与再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财务再保险作为是新型风险管理工具,日益受到重视,各国监管机构都在密切关注其发展,并逐步放开禁令,对财务再保险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然而,世界各地的保险市场针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法令与规则至今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规范与统一。
总而言之,财务再保险仅仅是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它本身并没有是非对错之嫌。与财务再保险有关的某些“越轨事件”,其关键是被某些保险公司本着某种不良动机而恶意地使用了财务再保险这种工具。其实,如果财务再保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它还是有助于稳定保险公司与保险市场的稳定性的。因此,要使财务再保险这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效地发挥出其真正应具有的积极作用,我国的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在相关的经营技术水平和监管技术水平上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当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到能够有效管控财务再保险以及新型风险转移产品时,我们有理由相信财务再保险等新型风险管理工具必将能够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出积极作用并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作者单位: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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