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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

(2009-02-05 11:25:22)
标签:

国家公务员

任职培训

教育

分类: 文章摘要
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集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工作程序,以及上岗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每期公共科目集中培训不得少于10天,专业科目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初任培训合格后方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指对各级机关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要求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提高组织、决策、协调能力,具备所任职务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职位的要求。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同意,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为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在组织任职培训时,将根据省计划择优选派少量处(县)级以上公务员出国(境)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开展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国家公务员达到业务熟、技术精的专业化水平。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四)更新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提高任职能力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地掌握新理论、新信息、新技能。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也可采用集中培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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