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不是师生间的小买卖
(2009-10-20 13: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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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评论·直抒胸臆 |
义务教育不是师生间的小买卖
◇衙外
“我是警察,我想兼职当私家侦探或保镖!”这是我在20日新浪网上《浙江拟立法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引争议》这则新闻下复制来的一位网友跟帖,很明显,该网友是争议双方的“反方”,而我观察到,跟帖中多数“正方”都是以“我就是一名教师……”开头。而说起来凑巧,就在3天前,也就是17日的《中国青年报》才刚刚报道过,正准备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也引来了不小的社会争议,只不过跟浙江正好相反,山东准备立法彻底禁止有偿家教!而看更早的新闻,今年8月,哈尔滨明文规定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3月,长沙规定公办教师有偿家教将被解聘。就在这个当口,浙江“反其道而行之”,不让人争个热火朝天,那才奇怪。
事实上,就眼下而言,浙江也是禁止在校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如新闻中所说,近年来,仅岱山县教育局就严肃处理了多起中学教师搞违规有偿家教的问题,但无奈,这股风好像是越刹却刮得越猛,目前在浙江已是“普遍存在”,难道是存在即合理,还是对“法不责众”的一种妥协?反正,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这个《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是以“立法规范”的名义来给有偿家教“有条件适度开口子”的:“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只不过反对意见认为“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规定中的“组织”概念用得太模糊,这个“小口子”事实上跟“放开”差不多。
是啊,什么叫“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难道一到寒暑假,到处贴拉广告、大肆兴办暑期补习班才叫“组织”,而学生主动摸进门里的,则只能算是学生自发接受有偿家教?那么,如《中国青年报》所报道的,“在不少地方,有的班级老师上课提问时,只把发言机会给那些周末去补课的学生,有集体活动或演出时,也只让那些补过课的孩子露脸……”这又该怎么解释呢?节假日里,教师倒是不去刻意组织学生来接受家教,而在家守株待兔,但在这样因接受和不接受家教而待遇全然不同的“暗招”下,那些“兔子”敢不往“株”上撞吗?这一点,恐怕还需要浙江立法部门明察。
有偿家教到底有什么坏处?有专家指出三大危害,分别是牵扯精力影响正常教学、败坏师德损害教师形象、损害学校声誉。我觉得名誉和形象都不是问题,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很明显,如果教师在课堂上不抓紧时间精讲,只顾着下课后去赚钱,则必然分散在课堂上授课的精力,这样不仅浪费教育资源,也加重家长的负担。有人说,这样使“暗招”的家教老师毕竟是少数,我权且相信,但我敢断言,这少数人的影响力却是不可估量的,在法律的“放纵”下,公立学校的有偿家教者,为了显示和提高其“私塾”的竞争力,更多的人会效仿甚至超越之,将来别说“暗招”,什么“阴招”、“损招”都可能出现。那时,我们的“花朵”们,在一些“园丁”的区别对待下,岂不要旱得旱死、涝得涝死?这其实也是一种可以相见的结局。
教育不是做生意,义务教育更不是教师和学生间的小买卖!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明文规定:“教师要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那么,浙江立法放开在校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又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于何地?
(2009年10月21日《成都商报》已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