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消费卷被个别商店“独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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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消费卷被个别商店“独吞”
◇衙外
据12月12日《成都商报》报道,在11日下午成都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成都市政府宣布,将通过发放消费券的方式拉动内需。该市民政局率先宣布将拿出价值3791万元的消费券,发放给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乡重点优扶对象,每人100元。
年关将至,天气越来越冷,读到这样的消息很是让人温暖,100元或许不多,却是典型的雪中送炭。报道说,此举在国内尚属首次,但我认为,这仅仅是从消费卷的角度而言。其实,近几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临近,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形式慰问和关怀困难群体,在全国各地已是“惯例”。比如2007年2月,成都市民政局就曾发放1300万元生活补助费给该市26万低保人员(2007年2月19日《四川日报》)。此次与往年不同的是,发放的金额不仅翻了一倍,更因是消费卷而兼具“拉动内需”之功用,正如专家所言:“不要小看这100元的消费券,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很多个100元,凑起来就能撬动消费……政府帮忙可谓帮到了‘根’上。”
我完全赞同专家的观点,在此地冻天寒和金融危机的双重“严冬”下,成都市把扶助贫困与拉动消费结合起来,的确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而据悉,给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所有公民发放消费券也是许多国家为拉动内需而采用过的方法。但尽管如此,报道中的一句话还是让我产生些许疑虑,成都市民政局表示:“指定商店确定后,将向其购买消费券。”对此,我想问一句:为什么要指定商店?而指定商店的标准又是什么?成都市是一座大城市,各类大型、中型商场或超市少说也要几千家,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商业机构才能获得指定资格?获得这个指定资格是在受惠人群中选出代表投票决定,还是各大商场、超市之间以类似“投标”的形式公平竞争,抑或是由相关部门随意指定?如果是后者的话,会不会存在某种权力寻租?
在有些人眼里,我这样的疑虑或许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我要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已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显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经过公示的遴选程序,就让某一个或几个商店(连锁店)“独吞”3791万元的消费券,无疑就对其他商业机构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作为政府,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