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决策过程中应当还老百姓话语权

标签:
房产法律项目论证钉子户房地产开发 |
我们知道,眼下的房地产项目在拆迁阶段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阻力,会经常碰到不少令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倍感头疼的所谓“钉子户”,而使得项目进行难以为继。每当遇到此类问题,“钉子户”们往往被视为蛮不讲理的“刁民”。究其原因,我感到还是在项目论证环节有可商榷之处,可以说是存在一定漏洞。现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规模都很大,拆迁安置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也很多很广,但在项目论证时往往只是政府领导的一家之言,很多是政府行为和“面子工程”,所以很多时候并没有充分关注民生,在很大程度上漠视了民意,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被拆迁地的老百姓的话语权被无情剥夺,对他们而言没有丝毫的商榷余地,所得到的只是一纸无情的“拆迁公告”,他们只能很无奈的唯命是从,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搬了就是“良民”,不搬就是“刁民”,以至于“钉子户”屡见不鲜,甚至是“最牛钉子户”。
如今提倡建设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和推行依法行政,依我看,在建设项目开发决策时不充分尊重老百姓的诉求,在房地产开发时搞“拍脑袋”决策,这样做恰恰是对“和谐”和“法制”的嘲弄,也是造成拆迁难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要知道,拆迁地的老百姓往往大都是弱势群体,生活状况令人堪忧,很少有人能够承担起天价的房产,一旦拆迁重新安置,即便除去补偿之外,他们也还要另外付出多余部分的房价,并因此沦为“房奴”(况且尚不包括许多新购房户),对于他们而言,获益与损益不一定是正比,而所谓的“民心工程”往往闹得怨声载道事与愿违,搞成了“不得民心工程”。
因此我认为,在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论证阶段,应当首先做好源头工作,必须将拟开发意向进行提前公示,并同时交由属地的社区居民进行投票表决,充分发扬民主,也应体现和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应有他们参与评议和实行监督,表决过程应由公证部门依法进行公证,并由代表委员负责将最终表决结果向政府部门进行反馈,以最大程度地广泛征求民意,充分还老百姓的话语权。也只有在取得绝大多数居民的同意之后,政府部门方可决定项目的开发决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公平,最大程度地尊重民意,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拆迁阶段的麻烦和困难,减少了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让老百姓真正受益,使房地产开发成为真正的“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