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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权的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况,其中就有一些属于疾病范畴。那么也就是说,这种配偶暂时不知道实情,而一旦知道实情要求宣布婚姻无效的情况是会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从此我们可以看出,配偶的这种知情权必须要凌驾于患者的隐私权至上。婚姻不等同于工作、求学、参军等其他社会关系也不等同于老师、朋友、同学这样的社交关系,它是真切的涉及到2个公民人生幸福的问题,而婚姻法规定的疾病又涉及到正常夫妻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譬如性爱、伤病、生育,而一些传染病患者还涉及到结婚对象对未来可能感染的风险性判断,这是一种人生的取舍,而过多的保护隐私权,则必然的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也侵犯了另一方对未来的选择权,而在此抑制隐私权也并不意味着要把病人的患病问题公之于众,而是仅向特定的人也就是结婚对象透露,而此种透露也是出于知情权和对方对于婚姻判断的一种依据,那么这就是应当的,也是合理合法的,也不存在歧视和违规的问题,反而是不主动披露是违反义务的行为。
在法律的原则当中有一种原则是,不能以保护一种利益的理由而去侵害另一种利益,当医生要给传染病人手术时,病人必须告诉医生他患有何种疾病,以免感染大夫,而不能以我是来治疗阑尾炎的和其他疾病无关那是隐私而隐瞒,因为你的隐私权恰恰有可能使得他人的健康权受到威胁所以要如实告知,这也是在特定关系中隐私权受限的要求。同样婚姻中,任何人都有权追求幸福,不能因这事我的隐私权,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我也有权追求幸福,而拒绝向结婚对象透露。要知道对方也有权幸福,而不仅仅是你一个人。
从另一点来说,隐瞒艾滋病会不会被宣告为婚姻无效?
答案是当然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被规定叫为指定传染病,而指定传染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以母婴传播作为重要传播途径艾滋病如果不采用洗精或其他一些方式,而自然受孕的话那么婴儿基本就会成为先天的艾滋病携带者或感染者,而如果选择长期避孕或不生育的话,那本身就是对于健康伴侣生育权的剥夺,如果此时健康伴侣是知情的同意的,那么自然没有问题,但不知情同意的话,就可以适用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而无论婚姻无效还是离婚,实际都是对伴侣的一种极其严重的伤害,不仅仅是可能的健康问题,也有心灵问题,这其实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欺骗。其实这不只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更是一个道德的问题,也是影响感染者自身生存环境的问题。
我们俗人其实可以接纳很多,包括贫穷的、残疾的、有疾病的人,但我们最难以接纳的是骗子,尤其是为了自身想要结婚的目的而不顾他人权益而做出的欺骗。
欺骗与疾病无关、与歧视无关,与人品有关,但会增加世人对其他无辜的感染者更深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