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哄抬口罩或蔬菜粮食价格、编造或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等个人或单位的情形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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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隐瞒病史、哄抬口罩或蔬菜粮食价格、编造或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等个人或单位的情形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应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自2月10日日起施行,并做出以上规定。
《决定》规定,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摸排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高效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单位和个人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的规定有7大类:
(一) 依法自觉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
(二)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监测、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防控措施的实施;
(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强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应当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活动;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得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六)从疫情严重地区回渝人员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七)从市外返回本市居住地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隔离观察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伤医、医闹等形式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二)辱骂、抓打、恐吓防控人员;
(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
(四)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
(五)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决定》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应急处置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决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