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学习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及其适用体会--转

(2015-12-04 16:49:09)

    通过看到到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咨询专家劳凯声教授向一线班主任老师做“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及其适用”的报告。 使我知道什么是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我们要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罚,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1、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可见,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教育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法律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障。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这种特别身份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单方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我国现行《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运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一法律规定界定了学校与学生的特别身份关系,赋予学校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的执行主体,我国现行《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赋予了教师履行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拥有的一种合法权力,教育学专家谭晓玉教授将教师教育惩戒权概括如下:“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它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针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强调:“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正如马卡连科所说,教育惩戒是良性的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可概括如下:
 1、促进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遵纪守法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学生只有先学会遵守各种校纪校规,走上社会之后,才能遵守各种法律规范,适应各种工作制度。现阶段,我们强调素质教育,提倡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决不意味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的迁就忍让。对此,教育学家涂尔干有深刻的认识:“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发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若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因此,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惩罚,是促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客观要求。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一般而言,“责任”包涵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指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责任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可见,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必须学会承担没有做好分内之事的不利后果,接受惩罚。今天,很多孩子是独生子女,家人的百般宠爱,剥夺了他们承担责任的机会,使这些“小皇帝”们往往十分自私,普遍缺乏责任心。此时,学校的教育惩戒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合理的惩罚比一味地赞赏更能使学生学会负责,惩罚的体验是深刻的,甚至刻骨铭心,从而使孩子们吸取教训,踏实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
  3、有利于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简单而言,人格是指一个人在成长发育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一贯的行为倾向和反应模式,即一个人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所谓“人格不同,犹如其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格特点。但健全人格拥有一些共性,拥有健全人格的个体都能够正确认识自我,具备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教育惩戒有利于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学生因违反纪律接受惩罚,接受惩戒的经历让他们有机会正视自我、改进自我,惩罚的痛苦感受也考验了他们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让他们真实地了解生活中既有鲜花、掌声,也有痛苦、失败,有利于他们超越自我,逐步形成健全的人格。 

        总之,教师职业的神圣就在于它的从弱者  出发的意识。传道、授业、解惑并不等于教师职责的全部。教师的职责首先表现在维护每一个弱小生命的独特价值,引领他们实现社会化的过程,激励他们不断因此保护和扶助学生就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职责。其实教师的这一职责不仅属于自己,而且属于整个社会。在人类生生不息的发展历程中,每一个个体都是从一个弱者开始迈出自己的人生之路的,他要经历各种困苦和磨练,承受各种精神的和身体的辛劳,然后才能服务社会,担负起传递历史和人类文明的责任。为此,作为一名教师就应秉承和发展强大的人道主义精神,实践“以人为本”的伟大信念,以教师博大的情怀接纳并引导来自各种不同背景、具有独特个性的每一个个体,帮助他们由弱者变为强者。地去追求更完善、更美好的自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