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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的提法有点好笑

(2010-12-13 00: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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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

杂谈

    昨日,在公安部召开的会议上,治安局局长刘绍武说:“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新京报)。

笔者以为“失足妇女”的提法有点好笑,卖淫女是一个特定名词,古往今来都这么叫,我们干嘛非要把它改成失足妇女,真不知道后人对此有多高的认可度。我们先前已经有了失足青年的提法,失足青年应该涵盖较大多数失足妇女了。再则,卖淫女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被迫,“被迫失足”有失逻辑。

失足妇女的提法在媒体报道上也会造成混乱,诸如,“昨日,×市开展扫黄专项打击活动,共抓获失足妇女××人”,对失足者只能挽救,用打击或抓获显然不妥。公安部门在整理“失足妇女”的材料时也存在诸多不便,试举例:“某失足妇女自某年开始从事失足行当,先后失足××次,其中某天失足竟多达×次,共获得失足款×万元”,岂不是乱套了。再说,卖淫女,坊间称之为“小姐”,已经够“尊重”了(据说西方国家对此颇有微词)。

尽管对卖淫女称谓的改变未能从根本上解除以官方为主导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对这一群体的普遍歧视,其积极意义令人欣赏。当然,治理卖淫现象需要社会形成合力。诸如,打击腐败,关注农民工的性生活,避免就业性别歧视,加快落后地区的脱贫步伐,倡导自尊自立精神等等,这些工作远比将“卖淫女”换成“失足妇女”复杂,但是很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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