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治“连跳”富士康不能乱吃药
(2010-05-26 17:47:30)
标签:
富士康不自杀协议杂谈 |
今天又传来富士康与员工签订“不自杀协议”的消息,笔者觉得有点荒唐,先看看自杀协议的部分内容:“2、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绝不以极端方式伤害自己或他人,同意公司基于保护本人或他人健康的目的,在本人身体或精神出现异常情况下将本人送医治疗。3、若发生非公司责任原因导致的伤亡事件(含自杀、自残等),本人或家属绝不向公司提出法律法规之外过当诉求”。
富士康公司要求员工作出不自杀的承诺,并以协议形式法律化,其协议内容明显违法。法律明确规定,协议不得写入“死亡免责之类”的条款。再则,自杀是生命权的一部分,一个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生命的长短,富士康一纸禁令“不许自杀”明显是霸王条款,非法剥夺员工“自己找死”权。
诚然,富士康连续发生员工跳楼自杀事件,社会舆论哗然,企业形象遭创,富士康的股票下跌,应聘员工锐减。在此情况下公司决策层更应该头脑冷静,万不可手足无措,应该在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及企业文化结构上找原因,是否有对“新劳动阶层”不适应的地方;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加强员工心理疏导,提升员工抗逆能力,改善文化娱乐等条件;尊重与维护员工的尊严,克服机械呆板的生产流水线给人际关系带来的烦躁与疏远。以上“常用药方”富士康集团决策层不妨先试服几剂看看效果,至少比“不自杀协议”要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