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项目执行中如何对收入(客户)和采购成本(供应商)进行核查(二)—天能科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启示
(2013-11-08 1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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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会计师
经查,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取得的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包括:天能科技IPO审计工作底稿与天能科技财务凭证不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天能科技IPO核查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核查工作底稿与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而且,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未对所发出的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
在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中,对于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相关资金流转异常,以及政府招投标程序缺失等情况,大信所未予关注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2、律师
君泽君律所工作底稿中未见与天能科技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三个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文件。许迪、王祺在我会调查时称,没有关注上述项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也没有质疑过这三个合同的有效性,至于天能科技是否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法律风险,考虑到合同对方是政府,天能科技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因此认定这些账款的收回不存在法律风险。
3、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对于天能科技的应县道路亮化照明工程项目、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以及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情况未尽职核查,对于上述三个项目属于市政工程而必须履行相应的招投标程序未予关注,对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出库单》与《货物验收单》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未加以核查。而且,民生证券对于天能科技同一项工程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有相互矛盾的记载。
对于上述三个项目销售收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没有直接向客户发函了解情况,只是查阅了会计师针对上述客户的相关函证,没有针对天能科技2011年8月、9月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予以核查,且没有关注到太原酷博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友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陆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山西众晶益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能科技频繁、大额且没有经济实质的资金往来情况。
二、天能科技存在的问题
经查,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分别为应县公用事业局、朔州市房产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上述项目均属于政府工程项目,但天能科技在与上述政府部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前,均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朔州市财政局也未批准就天能科技产品进行单一政府采购。经查实,上述三个工程项目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是伪造的,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加盖的公章与该公司备案使用的公章不符。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证实,该公司未参与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此外,天能科技虚构了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销售回款。在2011年8月17日至12月31日期间,天能科技通过秦海滨实际控制的山西友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陆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酷博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朔州市万林园林有限公司、朔州民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县公用事业局累计转入11,905万元。上述账户收到转入款后将资金转回天能科技银行账户用于伪造销售回款。天能科技在2011年1-9月财务报告中,虚增收入85,641,025.64元,虚增成本47,489,057.48元,虚增当期利润38,151,968.16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3.18%。
三、保荐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1、流行的话语恐怕就是陷阱——国企和政府项目并不值得必须信任;甚至更应特别注意;
2、全面详细查发行人的银行账户现金流是必须的尽职调查步骤;
3、工程类项目中,访谈的对象要扩展到“发包方”、“监理方”、“设计勘察方”;
4、确认收入等的关键证据,如工程结算书等来自第三方的证据必须实施走访等核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