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投行工作感悟-反思“经验”

(2009-05-04 13:25:34)
分类: 五、投行批评与反思

               投行工作感悟-反思“经验”

 

    毕业找工作的时候,那时我向往进入所谓的投行,或者说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于是成天出入于各个证券公司的招聘宣讲会,每每参加一次,必然听见各位投行的前辈们谈到,读书固然重要,保荐代表人考试也很重要,但做投行更重要的是经验,尤其是有一次,在CCER的一间会议室,中信建投的一位师姐给我们几个小孩子反复强调要注意多做项目,这样才有经验的积累。

    毕业的时候,无心插柳进入了某证券公司投行部,有模有样也干起了投行,更是经常听见经验一说。

    听多了,不免有一些想法,我觉得所谓的经验一说,更多的是反映了我们目前国家行政执法或者行政许可的众多潜在规则而已,或者说就是我们在行政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尚待改进的地方;同时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上面,也折射出目前我们国内投行在知识储备上缺乏系统性建设和思考。

    譬如说,我们经常在实务中碰到,某某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缴纳存在问题,如涉及虚假出资等,(比较多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某某企业在税收缴纳方面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每当这个时候,就会有一个老投行会出来指导你,根据我们的以往作项目的“经验”,并请示过会里某某预审员,或者和某位发审委委员沟通过,这个问题可以采纳如下解决方案,如采纳按贷款年利率补足注册资本、或者按照内部收益率补足注册资本。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经常可见的有限合伙是否能作为股份公司之股东的问题。

    见多了此类问题,不免想到:

    一是,此类问题频率比较高,监管部门不设置一定的操作标准和原则来规范,不利于项目质量的提升,对于行政立法工作也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而不应该故意或者无意设置各种屏障,任由各种所谓的“证监会-会里的说法”大行其道,让人不免联想到是不是黑龙会老大在发号施令,有失堂堂监管机构尊严。

    二是,此类问题的解决往往依赖于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口头性答复或者某些发审委员的倾向性意见,其法律效力值得怀疑,对于某些不可逆的解决方案,如果依赖于此类效力待定的答复,存在法律隐患;

    三是,目前我们券商投行还是个体户式经营,缺乏系统的知识库和案例建设,每个人,每个项目团队都是彼此隔离,许多知识和案例没法做到共享,许多经验的积累就是一个项目一个项目作出来的,这样新人的成长周期非常漫长;

    四是,我们的老投行,或者证券界人士需要改变自己的观念,很多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抱以清醒的头脑,往细说,就是如果我们对所谓的预审员发审委员奉若神明的话,是不是就会助长行政寻租,会损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尊重而不媚从,交流探讨而不低三下四;

    五是,券商如果想做大,想成为所谓的国际化大投行,那么需要我们成立专门的技术后台支持部门,解决一线人员的问题。

    许多问题,是我这个投行新人所了解不到的,也是思考的深度所不及的地方,待进一步探讨和思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