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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大公報北京十六日電】
影響性訴訟考驗政府
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湖北省巴東縣一娛樂城服務員鄧玉嬌刺死尋歡官員的案件今日塵埃落定,法院雖然認定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由於其有自首情節和心境障礙,最終裁定免於刑事處罰。
雖然在罪名認定和定性上欠公正,但是判決結果無疑是順應了民心和法治精神,也再次印證了地方政府在事件初期的定性和處理是錯誤的。
近幾年,類似鄧玉嬌案的影響性訴訟頻發,目前這種趨勢仍在繼續。這些影響性訴訟除了不斷推動中國法治的進步外,也暴露出地方政府在處理此類問題方面的不足,引發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如何處理好仍將不斷發生的影響性訴訟,成為政府的一種新考驗。
影響性訴訟概念的提出和研究者──內地法律專家、全國律師協會憲法和人權專業委員會主任吳革律師指出,影響性訴訟是指影響立法、司法,影響社會走向,影響人們心靈平靜,充滿矛盾與衝突而為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從影響性訴訟的標誌性案件──孫志剛案出現以來,近幾年,隨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影響性訴訟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並成為影響立法、司法進程,引發社會震動和衝突的誘因。
從孫志剛案開始,近年發生的影響性訴訟逐年激增,如北京小販殺死城管案、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楊佳襲警案、貴州甕安事件,今年發生的就有網民王帥發帖揭露家鄉問題被跨省拘捕案、雲南在押犯人死亡的躲貓貓案、哈爾濱市民林松嶺和警察發生爭執被打死案、黃靜向華碩電腦索賠被以敲詐罪公訴、貴州習水學生被迫賣淫案等。
吳革表示,這些案件在推動立法、司法的不斷完善的同時,也對政府的信譽造成一次又一次重創。
近幾年,改革進入深水區後,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均衡,出現了數目龐大的改革中利益受損群體,這個群體對貧富差距拉大、腐敗現象嚴重、司法不公問題突出等現象特別關注,而且,對於同一階層的弱勢群體受侵害案件,雖然案件與他們無關,但是,這些影響性訴訟往往能引起他們對諸多社會問題的共鳴,在網絡上聲援和支持受害者,形成強大的網絡民意,成為保持社會穩定不可忽視的力量。
吳革表示,這些影響性訴訟的發生其實也是社會矛盾和衝突的縮影,處理好這些影響性訴訟不僅要求政府要改變既有的思維,不利用行政手段干預司法,使事件回歸到法律框架內,公開、透明處理,消除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和猜疑,重樹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更重要的是,這些影響性訴訟案件的頻發也要求政府要大力推進社會改革,對民生和公共福利事業要加大投入,改善這些利益受損群體的生活,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減少他們的不滿情緒,惟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影響性訴訟案件的頻發,減少社會的衝突和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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