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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车撞讨薪农民工案件的责任主体是谁?

(2012-06-21 06:11:33)
标签:

内蒙古

农民工

讨薪

杂谈

内蒙古车撞讨薪农民工案件的责任主体是谁?

今天,看到一篇报道“内蒙古一施工方开车撞向14名讨薪民工致1人死亡”,很是震惊。据报道,作恶之人十九岁的连光兵已经自首,公安机关认定这是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连光兵已被刑事拘留,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查看全案,应该注意本案并非仅有连光兵一人犯罪,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死伤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不只是连光兵一人。除恶务尽,下面分析。

一、包工头连全明可能涉嫌恶意欠薪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本案来看,由于连全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事态升级,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追究其犯罪责任。

二、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可能涉嫌单位恶意欠薪犯罪。根据该报道后面一篇评论中报道,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给包工头支付工程款是造成包工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如果这个留言属实,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单位犯罪责任。

三、包工头连全明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应该是挂靠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连全明对外应当是以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案的死伤者损失应当由包工头连全明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根据留言中所爆料,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员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麻木不仁,未予及时制止,对事态的升级恶化有这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追究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该工地的负责人的玩忽职守责任。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过敏的基本组成部分,农民工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临时尴尬现象,政府不妥善处理农民工有关问题,是危险的。希望看到这一事件合法圆满解决,相信其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所前薪酬五万元,教训也不知是钱的多少问题,二十更多更深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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