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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父亲诉张显名誉侵权案

(2012-01-05 08:14:56)
标签:

药家鑫

药庆卫

张显

名誉侵权

怨气

杂谈

药家鑫父亲诉张显名誉侵权案

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起诉受害人代理人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元旦前的去年12月29日下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张显到庭,原告药庆卫并未出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在结果未明之前,对张显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做出一些个人分析。

一、如果张显没有任何消息来源,自己编造了药庆卫的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如果是对药庆卫有着贬损的效果,张显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如果张显没有这种自己编造信息行为,就不会有这种侵权事实发生。

二、如果张显关于药庆卫的一些个人信息来自于网络、媒体或者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种,这些信息是对药庆卫的客观评价,不管是否对药庆卫有误不良影响,都不应该构成名誉侵权。

第二种,这种信息虽然是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但是虚假信息本身并没有对药庆卫本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也是不构成名誉侵权的。

第三种,他人编造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对药庆卫本人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损害,但是,当时药庆卫由于处于药家鑫案件过程之中,没有及时通过媒体表明对这些虚假信息的否认、质疑,张显此时引用了这些虚假信息,也是不对药庆卫构成名誉侵权的。

第四种,他人编造的是虚假信息,并且张显引用之前药庆卫已经向媒体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表明了这些信息的虚假性,并且要求停止侵害,张显仍然坚持传播了这些信息,可能构成对药庆卫的名誉侵权。

三、本案被告问题。

关于药庆卫名誉侵权案件,如果提起对张显的名誉侵权诉讼,可能涉及到被告的问题。

第一,如果张显的信息来自于网络,那么网络初始的传播者应当作为侵权被告,初始传播者没有作为被告,仅将张显作为侵权被告,就是半截案件,不审理初始传播者的初始传播是否合法,只审理张显转发是否侵权,难于给出结论。

第二,张显言论在其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上发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张显构成侵权,那么新浪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涉嫌药庆卫的名誉侵权,也许这正是药庆卫只向张显主张一元赔偿损失的诉讼策略之一,一旦张显侵权被认定,随后可以向新浪网主张名誉侵权巨额赔偿。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药庆卫是否向新浪网通知过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药庆卫对初始传播者及其网路服务提供者没有提出过异议,或者通知删除有关药庆卫信息,包括张现在内的所有人,都是没有理由怀疑这种信息的虚假性的,张显引用这些信息就不应该构成对药庆卫的名誉侵权。

第三,张显有没有义务对引用信息进行核实,这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仅凭一句“杀人犯父亲”指控张显对药庆卫构成名誉侵权,可能难于成立。药家鑫经过司法审判认定为故意杀人犯,并已经被依法执行死刑,这是客观的事实,无法改变。药庆卫是药家鑫的父亲,这也是客观事实,对药庆卫称呼“杀人犯父亲”是对这种关系的客观概括。这是不能认定为诽谤的,因为没有编造虚假事实;也不能认定为侮辱,因为不是药庆卫的个人隐私,是社会共知的事实。除非将所有称呼药庆卫是杀人犯父亲的人都作为被告。

四、客观效果问题

本案是在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之后衍生的一个案件,可以说是药庆卫对张显作为受害人代理人采取的一些极端措施,比如拒绝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等,致使药家鑫案件根本没有回天余地,被判处死刑予以执行的怨气发泄。但是冷静一点想想,药家鑫被判处死刑,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药家鑫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次是药家鑫家人并没有在案件发生之后直接对受害人家庭给与及时赔偿,拖延至开庭审理过程之中,已经被解读为赔偿就是为了抵消罪过的实用策略,被受害人家人拒绝。张显作为代理人维护自己当事人利益,根据案件情况给出拒绝调解的建议,并无过错,该建议如果得不到受害人家人采纳,也是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的,受害人家人接受拒绝调解的意见,或者说受害人家人拒绝调解,是其直接的决定。将这种怨气洒向作为代理人的张显,似乎是有些迁怨之状。药庆卫再次提起这样的诉讼,在民众眼中是难于得到谅解的,不会得到支持的,这一点从网络反应也可以看出来。

五、媒体监督问题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当时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诉讼,好像是前一故事的狗尾续貂,虽然没有前一故事的吸引度,但也是在媒体关注之内,所以,法院的判决同样是存在媒体舆论压力问题,差错或者不足,都可能引火烧身。

关注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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