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关于卖淫女人数对定罪量刑的重大影响

标签: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分类: 法律法规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358条组织卖淫罪,必须达到被组织的卖淫女有3人以上,对于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1人以上,容留、介绍要求2人以上。才能构成相应犯罪,如果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但是被组织者未达到3人的,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
而且根据司法实践,组织卖淫罪的3人必须是同时被管理,被控制的情况下,才能称为组织。如果说是不同的时间段内累积达到3人也不能称为组织,即卖淫女A 今天在明天走,卖淫女B明天来后天走,然后后天又来一个卖淫女C,则无法认定组织了ABC。
组织3-9人卖淫尚属于一般情况,处5-10年量刑档次。
组织10人及以上人卖淫的属于情节严重,卖淫人员有未成年、孕妇、智障、严重性病人累计5人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量刑档次。
358条第四款,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招募、运送累计达到10人以上,卖淫人员有未成年、孕妇、智障、严重性病人累计5人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量刑档次。
强迫他人1人卖淫即可入罪,累计达到5人及以上为严重。
引诱1人以上卖淫,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容留、介绍未成年、孕妇、智障、严重性病人1人以上即达到入罪标准。
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为情节严重。
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孕妇、智障、严重性病人卖淫,以及容留、介绍以上人员5人以上的,达到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