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信用卡》发《少年月刊》2016年9期,谢谢编辑选稿!
(2016-07-27 08:07:20)分类: 感悟生活,感悟人生 |
被遗忘的信用卡
钱梅是百花园中学的一名高中生,因家境不好,平时很少乱花钱。
一天,钱梅的家里给她打来生活费,她便到自动取款机上去取钱。当她插卡时,发现ATM机的插孔里有一张卡。于是钱梅就将这张卡取出来放到了一边。取完钱打算离开时,钱梅又一次看到了那张卡。“是谁这么粗心竟然把卡忘了?丢卡的人该多着急?”想到这些,钱梅决定等一会失主。可她左等右等,也不见失主前来。
“也许这张卡根本就没用了,再说一张信用卡,没密码也用不成,扔了算了。”可转念一想,“如果它能用呢?扔了岂不是怪可惜的。”于是,钱梅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当晚就去超市给自己挑了些零食,刷卡时,她“机灵”地冒用信用卡背面的拼音签下名字——“刘婷婷”。让她吃惊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而且还付款成功。一时,钱梅喜出望外。过了几天,她用这张卡给自己买了一个苹果手机,同时还添置了许多生活用品,总消费近一万元。
然而,让钱梅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天她正在宿舍试穿新衣服,警察却找上了门。原来是失主发现有人恶意冒用自己的信用卡,报了警。警方根据有关线索,最终找到了钱梅。最后,法院根据钱梅的表现及其供述情况,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钱梅有期徒刑6个月,并收缴所购置的手机及其他物品。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钱梅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后,应该交还失主或者上交银行,但她竟然冒名使用,给自己购买手机等物品,从而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在此提醒各位同学:当我们捡到他人物品时,不应占为己有,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再好的东西也比不上一颗美丽的心灵,我们要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做品德高尚的中学生。